方大炭素原副总被判5年,在职8年工奖收入超2000万,却因职务侵占和受贿折了腰
来源:法眼看市
2022年3月11日,方大炭素发布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工作调整,李某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告中,公司董事会仍对李某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日,法眼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离职一年后不久,其下属先案发。随后,2024年3月,李某在台山市被抓获。
根据判决书显示,李某在方大炭素工作期间,2016年至2023年,工资奖励合计收入2093万元,另有股票奖励95万股。
即便拿着高薪,李某并不满足。期间涉职务侵占10万欧元,受贿涉案27.1万欧元、13.7万加拿大元,合计人民币约294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的任职情况
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聘任为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总经理,2015年4月2日,李某被聘任为某甲炭素公司副总经理,同时继续兼任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总经理。2022年3月6日,李某被聘任为北京某某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年3月9日,解聘李某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总经理职务,2022年3月11日,李某不再担任某甲炭素公司副总经理。
李某任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总经理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管理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石墨电极进出口业务,拓展海外市场、协助公司完成经营指标、联系客户、业务洽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产品的发货、货款回款、佣金支付等。
二、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代表某甲炭素公司与邹某洽谈销售石墨电极相关事宜,李某以每吨石墨电极降低售价1000美元的价格与邹某达成一致,并告知邹某32000欧元是降价产生的差额,暗示邹某要向其个人返还。该笔业务降价后产生差额3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252800元。
(二)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与I(意大利某某公司)业务员A(艾某)洽谈销售石墨电极相关事宜,后李某将该笔业务安排给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员工毕某跟进办理。2019年5月20日毕某依据该佣金协议申请报销佣金68085.95欧元。2019年7月15日,北京某某公司收到某甲公司转账69942.04欧元。北京某某公司系李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的英国公司。
另查明,北京某某公司收到上述两笔100000欧元(银行扣除转账手续费后,实际为99894.18欧元)后,李某经义乌两家某某公司倒转,将上述款项换汇结算成79万元人民币,后转入李某母亲个人银行账户,之后又转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理财和个人消费。
再查明,2023年11月,李某在其下属业务经理高尚案发后,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某甲炭素某庚公司有关人员的经济问题,遂退回44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H(萨力米,伊朗籍)和K(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康洽谈石墨电极销售相关事宜,后李某将该笔业务安排给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员工王某柱跟进办理。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降低销售价格、调货优先发货等方式履行了上述合同,某实业有限公司亦实际获取了高额利润。
另查明,2020年1月,因上述合同履行时石墨电极价格相对较高,出货周期较慢,李某在此期间提供了便利,萨力米与袁某康为了与李某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在以后的合作中给予照顾,给北京某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00060.48欧元,折合人民币1580477.79元。
李某经义乌两家某某公司倒转,将该笔款项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其母亲的浙江某某银行尾号为2444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个人浙商银行尾号为3196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花销。
(二)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与C(某丙公司)业务经理徐某静洽谈石墨电极销售相关事宜,后李某将该笔业务安排给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员工吴某冰跟进办理。
某甲炭素公司实际向阿联酋某某公司销售石墨电极共计1387.48吨,某某炭素向某丙公司支付销售佣金597872.31欧元。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李某采用降低销售价格、调货优先发货等方式履行了上述合同,阿联酋某某公司与某丙公司亦实际获取了高额利润与佣金。
另查明,2020年1月,因上述合同履行时石墨电极价格相对较高,出货周期较慢,李某在此期间提供了便利,徐某静为了与李某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在以后的合作中给予照顾,徐某静先后三次通过某丙公司对公账户给北京某某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合计46578.9欧元,折合人民币367973.31元。李某经义乌两家某某公司倒转,将246639.38欧元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其母亲的浙江某某银行尾号为2444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个人浙商银行尾号为3196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花销。
(三)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与D(某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威洽谈石墨电极销售相关事宜,后李某将该笔业务安排方某某炭素公司某庚公司员工王某柱跟进办理。销售案涉石墨电极247.69吨,总价人民币5497536元。
张某威因没有石墨电极出口资质,请求李某帮助以某甲炭素公司的名义,使用某甲炭素公司的出口资质,李某同意张某威的上述请求,某甲实业有限公司向土耳其的个人客户销售石墨电极60余吨。某甲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完成上述业务获取了高额利润。
另查明,2022年4月4日、15日,张某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3771的账户向李某使用的其父亲交通银行尾号为1320的账户,先后4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1万元,李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理财和消费。
(四)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南凯文某某公司购买石墨电极,为了在电极价格、优先供货发货上得到照顾,给与李某好处。后李某使用他人账户,通过加拿大皇家银行的私人账户转账收款合计折合人民币890521元。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女儿在加拿大的留学费用及家庭花销。
2024年3月21日,台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接到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办案协作请求,于当日下午5时许在台山市将李某抓获。
某甲炭素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995年7月参加工作,自2016年至2023年期间历任某甲炭素公司副总经理、某丙炭素某庚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至2023年期间个人工资收入4630302.7元,利润奖励分配1630万元,合计收入20930302.7元,另该周期内享受某某炭素股权激励,即限制性股票95万股。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丙炭素某庚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降低石墨电极价格、虚构佣金协议等方式,将某甲炭素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在与相关客户的石墨电极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降低销售价格、优先发货、帮助联系客户等方式,帮助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8972.1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某甲炭素公司经济损失85.95欧元,折合人民币67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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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