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6年05月07日,03时26分33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0987 证券简称:航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签订的担保协议如下: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百泰”)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7000万元为限。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75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6年4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核定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9)、《航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7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合同2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甲方)

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975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①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债务最高本金余额(包括或有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授信/融资中的玖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以下或简称“主债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②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③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保证期间:①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的担保,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对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朱重庆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132,838.5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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