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6年03月26日,02时07分41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已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近日,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松岩新能源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410.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公司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3.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松辉”)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3.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预计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8.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

3、债务人(承租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2)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乙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双方特别约定: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3)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

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7、保证期间:(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第(1)条约定的期间。

(二)松岩新能源与徽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保证人(甲方):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陈学敏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4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1)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4)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及松岩新能源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松岩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松岩新能源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赣州松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4,927.34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4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2,077.85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7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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