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创投卷入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到底在哪?

2025年11月18日,17时54分37秒 科技新知 阅读 2 views 次

凯风创投卷入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的边界到底在哪?

图片来源:元宝

近期,汽车电子软件企业骏玖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玖电子”)与投资方凯风创投之间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持续发酵。该案件自2024年7月立案以来,已历时数月,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围绕企业经营信息披露边界、商业机密保护等问题展开激烈博弈,成为创投圈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新兴科技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治理困境,也为中国创投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从合作到对簿公堂的转折

骏玖电子成立于2016年,专注于汽车电子领域的软硬件研发,客户涵盖吉利蔚来、路特斯等头部车企。2022年至2023年间,公司完成两轮融资,引入包括凯风创投、劲邦资本等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其中,凯风创投作为最大外部股东,累计持股比例超过15%。

2024年5月,骏玖电子与凯风创投签署第三轮追加投资协议。据企业披露的文件显示,凯风创投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公司已履行股东知情权义务”,并完成对创始团队的尽职调查。然而,仅仅两个月后,凯风创投突然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包括供应商清单、采购合同台账、员工花名册等在内的39项经营资料。

骏玖电子方面认为,凯风创投此举存在“过度索求”嫌疑。企业法务负责人指出,凯风创投要求的材料涉及核心供应链信息、技术研发细节及人事数据,“一旦外泄将直接威胁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凯风创投则主张,其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知情权,且此前已通过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争议焦点:知情权边界何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法律未对“会计账簿”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争议频发。

北京市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晓鸣分析称:“凯风创投主张的39项材料中,部分内容如供应商清单、员工花名册明显超出法定知情权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正当目的’原则进行审查——即股东需证明查阅行为与公司利益直接相关,而非用于同业竞争或其他不当用途。”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蔚丰补充道,近年来股东知情权诉讼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投资方频繁以“合规审查”为由要求扩大查阅范围;二是被投企业普遍担忧商业秘密泄露。“本案中,凯风创投作为持股逾15%的大股东,其诉求可能兼具监督与战略布局的双重动机,需法院审慎判断。”

诉讼对企业生态的连锁反应

尽管骏玖电子声称诉讼未影响正常经营,但其负面效应已在多个维度显现。据知情人士透露,公司近期在银行授信审批中遭遇阻力,部分合作方亦对管理层稳定性产生疑虑。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因股东纠纷导致企业估值下调的案例同比激增34%,其中科技型初创企业占比达62%。

“银行风控模型通常将股东诉讼列为红色预警指标,尤其是涉及核心经营信息的知情权纠纷。”某股份制银行投贷联动部门负责人坦言,“轻资产科技公司本就依赖信用融资,一旦卷入此类诉讼,很可能触发贷款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条款。”

更严峻的是,此类纠纷可能动摇企业战略布局。骏玖电子创始人曾在内部信中表示,当前正处于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的关键期,“频繁应诉已消耗大量管理资源”。而凯风创投提出的分拆重组方案,更被企业视为“变相争夺控制权”。

投融资生态的治理短板

本案暴露的不仅是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更是创投行业长期存在的治理悖论。一方面,投资方需通过知情权保障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企业担忧过度干预损害创新活力。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李明指出:“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仍处于早期阶段,不少投资协议存在‘重退出、轻治理’倾向,导致股东权利滥用风险累积。”

行业调研显示,约70%的投融资协议未明确“知情权行使边界”,仅42%的企业在章程中设置了争议解决的前置协商条款。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建议:“应在投资协议中嵌入‘分层披露机制’,例如将敏感信息划分为‘基础数据’‘深度数据’两类,分别对应不同层级的审批程序。”

监管层面亦在探索破局之道。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差异化披露标准”,允许科创企业在法定框架下自主设定敏感信息豁免披露情形。这一政策动向或将为解决创投纠纷提供新思路。

构建新型治理生态

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与硬科技投资升温,股东知情权纠纷或将成为常态化挑战。业界呼吁从三方面推动治理升级:

其一,完善法律规则。 推动司法解释细化“正当目的”“必要性”等抽象概念,建立行业指导案例库,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其二,创新协议设计。 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争议调解,推广“保密协议+有限披露”的复合模式,平衡双方权益。

其三,强化行业自律。 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等组织已着手制定《VC/PE股东权利行使指引》,倡导投资机构签署《诚信承诺书》,杜绝滥用知情权行为。

回到骏玖电子一案,尽管判决结果尚未揭晓,但其引发的讨论已超越个案范畴。正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冰所言:“这不仅是企业与投资方的博弈,更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唯有构建理性对话机制,才能实现创新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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