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赛维大道沃格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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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23,477,23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506,3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1,970,933股。本次股东大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易伟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胡芳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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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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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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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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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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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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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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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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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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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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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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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议案名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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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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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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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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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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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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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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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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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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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全部议案均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巫昊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
● 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沃格(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实业”)、沃格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沃格”)。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沃格实业、香港沃格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沃格实业、香港沃格为公司本次申请融资额度向信托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任一时点向信托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担保的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沃格实业、香港沃格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余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沃格实业、香港沃格与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期限1年的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拟向相关业务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供应商、客户、第三方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等值944,8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综合授信额度对应的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采购或其他生产经营履约义务等。该授信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此额度范围及授信期限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担保无需另行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已履行上述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8460390M
3、注册资本:22,347.7233万元人民币
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4日
6、法定代表人:易伟华
7、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影视录放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光学玻璃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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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沃格实业、香港沃格为沃格光电签订的担保合同
1、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沃格(广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沃格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4、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①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②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③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银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④若授信银行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授信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规划。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为 140,000万元人民币,对外担保余额为83,500万元人民币(均为对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1.60%、66.56%。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