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赎回优先股的公告

2025年05月24日,04时40分25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8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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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2025-023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赎回优先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非公开发行1.3亿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130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兴业优1);于2015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1.3亿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130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兴业优2);于2019年4月3日非公开发行3亿股优先股,发行规模为300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兴业优3)。“兴业优1”“兴业优2”及“兴业优3”统称“三期优先股”。

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三期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并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在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前提下,按照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价格,赎回三期优先股(以下简称赎回事宜)。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行使“兴业优1”赎回权;黄汉春董事、乔利剑董事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行使“兴业优2”赎回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行使“兴业优3”赎回权;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本次行使优先股赎回权的授权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事项尚需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本公司经审慎判断,决定暂缓披露,并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披露的内部登记和审批程序。

近日,本公司收到金融监管总局答复,对赎回三期优先股无异议。为此,本公司拟于2025年7月1日赎回三期优先股。

本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三期优先股发行文件的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公告编号:临2025-024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赎回优先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9年4月分别完成三期、合计560亿元优先股发行,优先股简称分别为“兴业优1”“兴业优2”和“兴业优3”(以下统称三期优先股)。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审核同意,本公司拟于2025年7月1日赎回全部三期优先股,现将有关赎回事宜提示如下:

一、赎回规模

(一)兴业优1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1”优先股1.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130亿元。

(二)兴业优2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2”优先股1.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130亿元。

(三)兴业优3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3”优先股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300亿元。

二、赎回价格

根据三期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具体赎回价格根据赎回日期确定。应计股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

B:指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

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赎回时间

2025年7月1日。

四、付款时间及方法

本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三期优先股股东支付其所持有的优先股票面金额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期间的股息。

五、赎回程序

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的议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三期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金融监管总局答复,对赎回三期优先股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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