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比推消息,人民法院报发文《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探讨相关问题,本文案例中,几名被告人约定采取利用合约码盗刷 USTD 的方式进行盗窃,盗取被害人胡某共计 57307.11 枚 USDT。
人民法院报评析,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相关规定只是否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未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具有作为经济上财物的属性。其中,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在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可进行转让、交易,获得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
(来源:比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