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股份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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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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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的限售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被平仓的风险。
3.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4.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之控股子公司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奥托”)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授信融资业务,由公司为此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近日,公司与中行中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440120250493号),为海亮奥托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议案》,其中为海亮奥托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和2026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一揽子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31日
住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9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
注册资本:50,883.394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1918D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经营金属材料、金属复合金材料、新型合金材料,为相关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类、限制类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从事电解铜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股权
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海亮奥托资产总额169,885.82 万元,负债总额85,102.37 万元,净资产84,783.45 万元,营业收入195,137.25 万元,净利润1,458.24 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海亮奥托资产总额193,972.02万元,负债总额109,791.04万元,净资产84,180.98万元,营业收入50,787.48万元,净利润-602.47万元。
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海亮奥托铜管(广东)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4、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人民币2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6年4月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126.2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5.09%,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