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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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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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近日签署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公司新增平安银行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敞口额度,期限12个月,授信品种为对外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用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富立”)行内内保外债业务提供担保。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近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智能”)与该行在2025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尚源智能其他股东与公司签署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尚源智能合计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
3.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源智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近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尚源智能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诺莱智慧水务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诺莱”)与该行在2025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4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8.7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不超过8.7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额度为公司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以实际发生的授信担保金额为准。担保预计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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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东莞华富立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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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对外融资性保函,用于东莞华富立行内内保外债业务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自对外融资性保函开立起至一年。
担保范围:债务人到期未偿的债务(包括债务本金、未付利息、费用及银行手续费)。
(二)公司为尚源智能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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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尚源智能为江苏诺莱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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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担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资金筹措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116,000.00万元(含本次新增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26%,上述担保总额全部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