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5年09月23日,02时07分35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2025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案》,同意为部分子公司在年度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如下:

上述授权额度仅为预计的担保额度,且为任意时点担保余额的最高金额。会议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报董事长批准后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商讨有关具体业务事宜,并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临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强”)与建设银行临海支行办理授信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临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香港永强与兴业银行临海支行办理授信业务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如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4日

注册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海港城海洋中心八楼826室

注册资本:3,905万港元

主营业务:家居用品、旅游休闲用品等销售

关联关系说明:香港永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永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建设银行临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保证人(甲方):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公司与兴业银行临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保证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永强(香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总额度为16,500万美元和4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全部是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余额为3,900万美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标签: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