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激突!建业员工VS中原信托,400万员工专属产品违约!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裁定书,就投资者李某与建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建业集团”)、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中原信托”)信托纠纷再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
这起围绕“员工专属信托”资质认定、受托人义务及共同侵权责任的投资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后尘埃落定,也揭开了地产行业员工信托兑付争议的典型细节。
400万投资员工专属信托踩雷
2020年12月,投资者李某认购中原信托发行的中原财富成长621期-河南建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金额达400万元。该信托计划为建业集团员工专属产品,定位定向服务内部员工,李某以建业集团员工身份完成认购。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 年至 2022 年间,建业集团以 " 员工福利 " 为名,通过中原信托陆续发行了18 期信托理财产品,累计募资约 13 亿元人民币。这些内部员工信托期限多在2-3年之间,给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11%-13%,远超过市场上普通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建业集团在推广时明确表示,信托本金及收益由实控人胡葆森个人及建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让员工倍感安心。
据内部员工透露,这些信托产品通过建业集团和中原信托官网进行宣传,建业各城市公司及分支机构通过诱导、“分派任务”甚至 “强制”等方式组织员工购买。
除了中原财富成长621期-河南建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还包括 " 中原财富 - 成长804 期-河南建业系列 ( 1 号 ) 股权投资计划资金信托计划 " 和 " 中原财富 - 成长 493 期 - 建业足球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等多个项目。《刚刚,建业地产13亿“员工信托”案判决,胡葆森要个人掏钱兑付!》
后续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本息兑付受阻,李某未能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及剩余收益。为追回损失,李某将中原信托、建业集团诉至法院,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李某诉求,李某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为(2026)豫民申139号。
再审三大争议焦点:投资者与机构各执一词
再审审查阶段,李某提交新证据并提出多项申辩理由,核心围绕员工身份认定、合格投资者审查、共同侵权三大焦点,与建业集团、中原信托展开激烈交锋。
争议一:是否存在新证据推翻原判?
李某主张,郑州中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相关方向中原信托支付本金收购款8.46亿余元及溢价、违约金,底层资产债权明确、可执行性强,信托资金回收具备现实可能,中原信托拒不兑付剩余本息,违反受托人义务。
中原信托辩称,虽已取得胜诉判决,但义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正申请强制执行,尚未实际收回信托资金,暂不具备受益人收益分配条件,并非拒不履行兑付义务。
争议二:员工身份与合格投资者审查是否合规?
李某坚称自己并非建业集团员工,签署风险申明书系受工作人员诱导、未仔细审阅合同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建业集团出具的员工证明为倒签文件;同时指责中原信托仅做形式审查,未要求提供收入、资产证明等实质性材料,未尽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存在误导、欺诈行为。
中原信托则反驳称:一是员工身份认定有据可查,李某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以手抄形式亲笔确认“本人为建业(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双录全程公司工作人员明确核实其员工身份,李某全程应答“同意”且无任何异议;2021年至2023年公司按期向李某分配信托收益,长达两年时间内李某从未就员工身份、收益核算提出任何异议,足以印证其认可员工认购身份。二是合格投资者审查完全合规,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李某认购金额400万元,符合法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额外开展风险适应性调查,由李某亲自勾选投资经验、资产占比等选项并签字确认,同步完成风险告知双录、条款提示,审查流程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形式审查、误导欺诈情形。三是由于案涉信托计划的目标收益率较高,李某在当时为抢占案涉信托份额,积极主动于2021年12月21日先将大额认购资金400万元转入信托专户,生怕错失投资良机。
建业集团同步答辩意见:案涉信托为内部员工专属产品,认购主体具有特定性,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系基于认购流程出具,李某主动以员工身份参与认购意在获取专属信托收益,诉讼中否认员工身份与其投资初衷相悖,公司未实施任何虚假证明、协助违规的行为,对李某不存在侵权过错。
争议三: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李某认为,建业集团明知其非员工仍出具虚假证明,中原信托违规简化审查流程,两方相互配合导致其投资高风险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机构均予以否认,称信托合同系李某真实意思表示,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中原信托已秉持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也不符合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法院裁定:驳回诉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案涉信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生效。
法院指出,李某亲笔签署风险申明书、手抄员工身份及合格投资者承诺,签约当日足额转账认购,全程符合金融产品购买流程;其主张受诱导、未交付合同文本等诉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与申明书载明内容相悖。且李某在收益发放期间未提出员工身份异议,应自行承担信托产品投资风险。
针对新证据问题,法院查明中原信托虽取得胜诉判决,但尚未执行到位、未回收信托资金,不具备分配条件,李某以此主张受托人违约缺乏依据。综上,李某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提醒:集合资金信托属于高风险金融产品,投资者应如实披露身份、资产等信息,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审慎评估风险;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风险提示等法定义务,厘清权责边界,避免兑付纠纷。此类员工专属信托产品,仅面向特定内部人员发行,非内部人员违规认购,自身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