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7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609,464股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相应减少609,46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6%,公司总股本预计将由80,010,733股变更为79,401,269股,注册资本预计将由人民币8,001.0733万元减少至人民币7,940.126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7日和202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48楼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即2025年10月15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6196309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6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绿地中心48层恒誉环保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牛斌先生主持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牛晓璐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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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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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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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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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云朔律师、王志鹏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