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禁业!券商财务负责人重领罚单,距首次撤销已两年
一个券商的财务总监,因为两件事被罚15年内不能干老本行。他第一次不服,上诉成功把罚单给“打”回去了。但两年后,监管局换了个姿势,又把同样严厉的罚单给他拍桌上了。
咱们来拆解一下这“两件事”和“一波三折”的过程:
1. 他到底犯了什么事?
第一件事:工作没做好,账算得不对。
公司做的一笔金融交易(买断式回购),他在做账时,把这笔交易当成“一锤子买卖”给结算了。但实际上,这笔交易背后还藏着未来的还款责任。这就像你把房子“卖”给银行换钱,但约定未来要买回来,他却直接在账上把这房子给“销户”了,也没记下你欠银行的钱和利息。这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严重失真,坑了投资者。
他的责任: 作为财务负责人,这笔糊涂账他难辞其咎。
第二件事:人品有问题,收钱办事。
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收了别人的好处,这是非常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
2. 为什么罚了两次?这波折在哪?
第一次处罚(2022年底):
辽宁证监局把上面两件事都写进了罚单,决定罚他15年禁业。
他不服: 觉得罚得太重,而且处罚标准没说清楚,就去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可以理解为向上级单位投诉)。
证监会撤销处罚(2023年5月):
证监会一看,发现了个问题:在最终的罚单里,辽宁证监局实际上只依据了“第一件事”(账没做好) 来处罚,却完全没有提“第二件事”(收钱这个人品污点)。
证监会认为,光凭“工作失误”这一条,就顶格罚15年,罚得有点太重了,不太合适。而且“收钱”这事明明性质更恶劣,你在最终罚单里不提,量刑却不变,这说不过去。于是,证监会把罚单撤销了,让辽宁证监局回去“重新想想”。
第二次处罚(2025年9月):
辽宁证监局回去琢磨了两年,这次学聪明了。
在新的罚单里,白纸黑字把两件事都明确写上了:“工作没做好”和“收钱办事”。
这样一来,两罪并罚,再做出“15年禁业”的处罚,就显得理由充分、合法合规了。他想再上诉,难度就大得多了。
简单总结: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
出来混,迟早要还。 尤其是又菜(业务出错)又贪(收受贿赂)的,栽跟头是迟早的事。
程序正义很重要。 第一次处罚因为“量刑与罪名不匹配”这种程序问题被推翻,说明监管也在不断完善,力求每张罚单都站得住脚。
性质恶劣的问题是“绝杀”。 工作失误或许还有商量余地,但“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廉洁问题,在任何行业都是零容忍的红线,是导致他被重罚的关键原因。
所以,别看折腾了两年多,最终的结果依然是:该来的,总会来。

关于对艾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艾中华:
你在原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开展的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
二是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