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5年06月18日,04时46分4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5-02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恩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2.01亿元(其中在招商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亿元,在民生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在绍兴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81亿元,在杭州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亿元,在浙商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9.2亿元(其中在招商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在民生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杭州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亿元,在浙商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8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恩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5年6月1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担保余额人民币29.54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17亿元,为浙江安诺担保余额人民币7.16亿元,为浙江科永担保余额人民币2.83亿元,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0.44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浙江染化、浙江科永、浙江恩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6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三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8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89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恩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同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5年6月14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担保余额人民币29.54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20.17亿元,为浙江安诺担保余额人民币7.16亿元,为浙江科永担保余额人民币2.83亿元,为浙江恩盛提供担保余额人民币0.44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5月3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5,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59,812.014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15,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浙江恩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分散蓝B60染料、分散红R60染料、分散蓝B73染料、分散蓝B56染料滤饼;销售:自产产品;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进出口贸易批发业务。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恩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授信期间:2025年6月11日起到2027年6月10日止)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染化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染化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授信期间:2025年6月11日起到2027年6月10日止)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鸿盛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鸿盛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授信期间:2025年6月11日起到2027年6月10日止)在授信额度内向浙江安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浙江安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50000008664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6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届满日起三年。

(五)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500000087045号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3、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1亿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4、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6日(皆含本日)。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债务履行届满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绍兴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2025年6月16日至2028年6月16日),债务人浙江染化向绍兴银行取得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以下统称为“贷款”),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81亿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

(3)特别约定:对商业汇票、进口信用证、银行保函、贴现及其他“贷款”业务的本金余额指扣除该业务在乙方的相应保证金后的余额。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公司与绍兴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2025年6月16日至2028年6月16日),债务人浙江科永向绍兴银行取得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以下统称为“贷款”),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0.89亿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

(3)特别约定:对商业汇票、进口信用证、银行保函、贴现及其他“贷款”业务的本金余额指扣除该业务在乙方的相应保证金后的余额。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八)公司与绍兴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恩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2025年6月16日至2028年6月16日),债务人浙江恩盛向绍兴银行取得的各项本外币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代付、进出口押汇、出口打包放款、银行保函、贴现、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代为开立信用证、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信用证代付、申请绍兴银行委托业务合作代理行承兑商业汇票及其他业务所形成的债务(以下统称为“贷款”),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本金余额;

(2)利息(包括按规定计收的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绍兴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

(3)特别约定:对商业汇票、进口信用证、银行保函、贴现及其他“贷款”业务的本金余额指扣除该业务在乙方的相应保证金后的余额。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九)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期间,债务人浙江染化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2.2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6月12日至2028年6月11日期间,债务人浙江鸿盛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杭州银行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2.2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一)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6月2日至2028年6月2日期间,债务人浙江染化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1.5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二)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2025年6月2日至2028年6月2日期间,债务人浙江鸿盛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

3、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2亿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染化2024年度和2025年第一季度亏损,但该子公司目前经营均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6月14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2.26亿元,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99%。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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