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范期货程序化交易 规则落地 重点关注五点要求
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近5个月后,关于程序化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的正式规定出炉。
今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宣布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整体来看,《管理规定》共7章37条,强调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规定》主要是明确实施时间,增加对过渡期的要求。
具体来看,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从事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报告有关信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
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者的技术系统应具备相关功能并进行测试,明确接入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公平分配相关技术资源。
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要求期货公司、交易者应当加强风险防控,期货交易所应当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监控。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七是规定10月9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报告管理章节的相关要求。
证监会表示,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对《管理规定》的基本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认可。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制定出台相关业务细则,做好《管理规定》落地相关工作。
6个月过渡期需达到报告管理要求
《管理规定》对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都给出了定义。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高频交易,则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包括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
对于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期货公司客户,《管理规定》首先提到事前、事中的管理,即报告管理制度。
具体来看,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期货公司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进行相关核查,并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则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而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等按照规定可以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则提到事前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并经其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前述交易者不得从事高频交易。相关报告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而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事中环节,则是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客户改正或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期货交易所则重点核查高频交易者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并就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值得留意的是,《管理规定》自10月9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前述报告管理的章节的相关要求。
主体责任压实同时增加灵活性
期货公司对从事程序化交易客户的职责范围,在多处被明确。
除了前述的报告管理环节,《管理规定》还提到在系统接入方面,期货公司应当将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接入测试、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
不过,对于期货公司客户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管理规定》将此前的在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前“由期货公司自行测试”,调整为“自行测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期货公司也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保障交易公平,并按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程序化交易客户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程序化交易客户使用交易席位的情况。
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也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的。《征求意见稿》还突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明确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力度加强
对于期货交易所、中期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各方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也有所明确。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对短时间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大笔连续或密集报单等四类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除了对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控,还对跨交易所跨市场程序化交易风险予以重点监测监控。
另外,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等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构成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构成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将分别按照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第一百五十条进行处罚。另外还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天天基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