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亿未转收入,属于偷税。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上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6762万元!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时)近日曝出税务合规问题。公司6月18日晚间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因一笔2.76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部门定性为偷税。尽管子公司因此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过6700万元,但由于违法行为已过五年追责时效,其幸运地免于了行政处罚罚款。
一笔2.76亿的政府补贴,公司没当收入报税,现在被税务局定性为“偷税”。 虽然偷税的帽子扣上了,但因为时间太久,6700多万的税款必须补,罚款却“过期”免了。
我给你拆解下这里面的门道:
1. 这笔钱到底是什么钱?
这是2018年地方政府给的2.76亿产业扶持金,让公司用来建“汽车文化小镇”的。问题就出在对这笔钱性质的认定上。
2. 公司和税务局的分歧在哪?
公司心里打的算盘,肯定是想把这事当成免税收入。但税法规定很严格,想免税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钱、有专门管理办法、钱还必须专款专用。结果公司第二天就把钱全部“借”给了自己的子公司,这就叫没做到“专款专用”。所以税务局不认免税,要求必须补税。
3. “偷税”这顶帽子是怎么扣上的?
处罚决定书里写得很直白,这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也就是说,税务局认为公司当年报税时,明知这笔钱应该报,却故意没报或者报错了,这就不是简单的计算失误了,性质变了。
4. 为啥定性“偷税”却没罚款?
这就是法律上的一个“有效期”问题。对于偷税,如果5年内没被发现,就不再行政处罚了。这2.76亿是2018年少报的,到税务局2025年开始查,刚好过了5年追罚期。所以,6700多万税款必须连本带息补上,但罚款免了。
5. 公告里还埋着两个雷
隐藏的滞纳金:6700万从2019年6月起就开始算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年化18%。到现在估计滞纳金都接近甚至超过本金了,这笔钱还没算进公告的6700万里。
对公司的影响:虽然出事的子公司没实际经营,但这笔钱得上市公司来掏。公司也明说了,这笔巨款不会去修改过去的旧账,而是会一次性算到2026年的损失里,直接影响今年的利润。
这事的核心就是,当年拿到的一大笔政府补贴,因为没按规定用,现在被税务局翻旧账了。虽然公司看似逃过了被罚的“罪名”,但补税和巨额滞纳金是逃不掉的,会给公司今年的业绩带来很大压力。
基于ST东时这起案例,可以给其他上市公司提炼出几条实实在在的建议,核心围绕 “政府补贴怎么拿得安全”和 “内部资金怎么划得合规” :
1. 拿补贴的第一课:别默认“不交税”
政府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在税务上分得很清。不是看到“扶持”、“奖补”字样就天然免税。想享受“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硬杠杠,缺一不可:
有文件:政府拨付文件里明确了资金专项用途。
有办法:企业自己必须制定并执行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专款专用:钱要单独核算,支出要对应得上。
这条红线,建议打印出来贴在财务部墙上。ST东时栽在第二步和第三步,钱到账第二天就全额借给子公司,直接颠覆了“专款专用”,导致6700多万税款被追缴。
2. 集团资金拆借:利息这根弦要绷紧
很多公司误以为,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就是“左口袋到右口袋”,不收利息、不开发票都无所谓。但税务上这是两码事。
增值税风险:除非你们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集团成员,否则无偿借贷要被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6%补增值税。ST东时的利息就是因为没公示,增值税被认定要补,只是侥幸过了追征期。
企业所得税风险:关联方之间无息借款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你该收的利息,调增你的所得额来补税。
建议是:内部借款要么按市场利率签合同、开发票;要么去把集团登记信息公示完整,做到程序合规。
3. 最贵的成本是滞纳金,而不是罚款
公告里“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实是个温柔的陷阱。真正的雷是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一年就是18.25%,从税款应缴未缴之日起算。ST东时这6700万从2018年算起,滞纳金极可能已翻滚得和本金差不多。
忠告很简单:税务合规的时效风险,不是罚款能截断的。今天觉得“没人发现”省下的税,几年后可能被滞纳金加倍收回。
4. 不要把税务筹划做成“税务埋雷”
这起案子里,收到政府补助→当天出借给子公司→签补充协议把利率改为零,这一连串动作在税务人员眼里看起来,会比孤立的一个失误要扎眼得多。事后的程序补救,也未必能覆盖当初的商业实质。
建议是:重大事项的税务处理,尤其是涉及数千万上亿级别的款项,不要只依赖财务团队的“常识”,应该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花小钱,避大雷。
总的来说,ST东时的公告给所有上市公司提了个醒:政府补贴的合规性,不只关乎钱能不能用,更关乎钱该怎么记。 规范的财务内控和税务证据链,是守住利润的最后一道防线。

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6-092
转债代码:113575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 年 6 月 18 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 [2026] 92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 [2026] 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 92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我局(所)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 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 - 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 年至 2020 年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 13 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 766,572,800 元,另有金额 490,000 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 767,062,800 元,未实际收取利息。
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 13 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 2019 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 元(含税),2020 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28,358,537.3 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2020 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 年 3 月的印花税31,144.80 元。
二、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之规定,你单位少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印花税:你单位应补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
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 26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经我局(所)于 2025 年 0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06 月 15 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0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 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由企业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你单位未转应税收入,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 - 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 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 2021年 3 月印花税 31,144.80 元。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行为属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的行为属于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的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5,572.40 元。你单位少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5,572.4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晋中东方时尚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本次补缴税款67,654,883.03 元,罚款 15,572.40 元,合计金额为 67,670,455.43 元。滞纳金按照滞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加处罚款按照罚款逾期之日起,按日百分之三加收。
鉴于晋中东方时尚尚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具体滞纳金、加处罚款金额尚不确定,最终金额须依据实际缴纳的数额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晋中东方时尚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目前尚未开展实质经营,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