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收到2.75亿补贴第二天就转走,这家上市公司补税+滞纳金恐超1.3亿!
上市公司ST东时的一个在山西晋中的全资子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查了,现在得补一大笔钱。
整件事的核心就三件事,我拆开给你说:
1. 最大头:一笔2.75亿的政府补贴,没交税(补税6700多万)
干了啥:2018年,当地政府给了晋中公司2.75亿的大红包,支持他们建项目。但公司拿到钱第二天,就把它当借款转给了另一个关联公司。
为啥被罚:税务局说,这笔钱想免税是有条件的,比如得专款专用、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但你转手就借出去了,不符合免税规定,所以得补交企业所得税。这笔就要补6762万元。
2. 最侥幸:关联公司借钱没算利息,逃过一劫(不用补税)
干了啥:2019到2020年,晋中公司借给关联公司总计7.67亿,没收利息。
为啥没被罚:税务局本来认为,免息借款要视同销售,得补增值税和附加税,合计约180多万。但因为这发生在2019年,到发现时已经超过3-5年的追征期,所以这180多万不用补了,算躲过一劫。
3. 最微小:一份近1亿的工程合同,没贴印花税(补税3万,罚款1万5)
干了啥:2021年签了份快1个亿的施工合同,忘了申报印花税。
怎么罚:这被定性为“偷税”,除了补缴3万多税款,还要交约1.5万元的罚款。
总结一下后果:
这次追缴和罚款的本金大约是6767万元。
但更大的压力是滞纳金,是按天计算的。那笔6700多万的税款从2018年就开始欠了,到今天已经8年,滚出来的滞纳金可能已经和本金差不多甚至更高。公司在公告里也说,因为还没实际缴纳,具体滞纳金和最终罚款金额还不确定。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说这个出事的子公司还没实际经营,所以不会影响日常生产。但这笔钱肯定得让公司现金流和今年的利润大出血。最终到底要掏多少钱,得等实际交了才知道,以会计师审计的数字为准。
一笔本该是“蜜糖”的政府补贴,因为一个违反常理的操作,变成了要命的“砒霜”。
1. “收到2.75亿补贴第二天就转走”
这不是夸张,是公告里白纸黑字写的事实。2018年9月28日收到钱,9月29日就以“借款”名义把钱转给了另一个子公司。这个动作是整件事的致命伤。它直接让税务局认定这笔钱不符合“专款专用”的免税条件,因为它根本没在公司账上“捂热乎”,更没花在项目上。
2. “政府给的2.75亿红包,为何成了‘偷税’的铁证?”
这正是最讽刺的地方。
政府的本意:给你钱,你好好搞项目。
公司的操作:拿到钱,转手借给关联公司。
税务的逻辑:你既然能借出去,说明你并不“需要”这笔钱搞项目,那它就只是你公司的一笔额外收入。既然是收入,不申报,那就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铁证如山。
3. “补税+滞纳金恐超1.3亿”
这1.3亿是怎么算出来的?我们来粗略算笔账:
本金: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是 6762万。
滞纳金:这是最吓人的部分。从2019年6月1日(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算起,到2026年6月,已经过去了大概 7年零18天(约2573天)。
计算公式:67,623,738元 × 0.05% × 2573天 ≈ 8700万。
合计:6762万(本金)+ 8700万(滞纳金)+ 几万元的印花税和罚款 = 总金额确实高达1.5亿元以上。
所以,这个标题的冲击力就在于,它用两个极端的数字(第二天 vs 1.3亿),把一个愚蠢的决策和它带来的天文数字般的后果,直接摆在了读者面前。它告诉所有企业一个朴素的真理:税务规划不是“左手倒右手”的账务游戏,一个粗暴的操作,可能会在几年后引爆一颗价值上亿的雷。

证券代码:603377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6-092
转债代码:113575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 年 6 月 18 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 “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 [2026] 92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 [2026] 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 92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我局(所)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 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 - 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 年至 2020 年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 13 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 766,572,800 元,另有金额 490,000 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 767,062,800 元,未实际收取利息。
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 13 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 2019 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 元(含税),2020 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28,358,537.3 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2020 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 年 3 月的印花税31,144.80 元。
二、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之规定,你单位少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印花税:你单位应补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
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 26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经我局(所)于 2025 年 0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06 月 15 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0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 年 9 月 28 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由企业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你单位未转应税收入,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 - 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 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 2021年 3 月印花税 31,144.80 元。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行为属于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的行为属于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的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5,572.40 元。你单位少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5,572.4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晋中东方时尚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本次补缴税款67,654,883.03 元,罚款 15,572.40 元,合计金额为 67,670,455.43 元。滞纳金按照滞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加处罚款按照罚款逾期之日起,按日百分之三加收。
鉴于晋中东方时尚尚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具体滞纳金、加处罚款金额尚不确定,最终金额须依据实际缴纳的数额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晋中东方时尚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目前尚未开展实质经营,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