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同交易超33亿惊天“老鼠仓”案 前华泰资产投资经理获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金石磊
近日,一起曾经引起轰动的旧案处罚落槌,再次证明,“老鼠仓”不是“隐秘的午餐”。
2024年,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一纸重磅行政处罚决定书,撕开华泰资产内部一桩横跨两年半、趋同交易高达33.6亿元的惊天“老鼠仓”黑幕;2026年5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该案创下保险资管领域史上最大“老鼠仓”纪录,涉案的前华泰资产高级投资经理刘某义,此前已被没收违法所得2077万元,并处以4355万元罚款。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00万元。
叠加刑期与从业禁令,刘某义的整体犯罪“成本”直逼9000万元,堪称一顿昂贵“牢饭”。
回顾案件,身处金融机构核心岗位的投资从业者,手握资管产品交易决策权,却背弃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以微信暗号暗通消息,借助私密软件传递未公开股市信息,勾结外部人员暗箱操盘、瓜分千万非法收益。
通过微信发送暗号搭建隐秘利益链
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义先后担任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自2021年3月起,他负责管理公司15只资管产品,全面掌握对应账户股票投资方向、交易决策、持仓变动等未公开核心信息。
然而,手握行业特权的刘某义非但没有严守合规底线,反而盯上了信息差带来的巨额收益,开始筹划违规交易。
为躲避公司风控排查与市场监管,刘某义放弃常规沟通方式,定下一套隐蔽联络流程:先通过微信发送联络暗号,再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相关软件传递给杨某远、柳某渊,杨某远使用约定的证券账户及本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柳某渊则使用其控制的账户交易。
他先后与杨某远、柳某渊二人达成合作,分别约定获利分配规则,搭建起两条独立的违规交易链路,两条链路合计趋同交易总额超33.6亿元。
其一,刘某义明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与杨某远联络,推荐杨某远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股票。杨某远控制使用“姜某”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交易股票。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姜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杨某远家庭自有资金,资金使用和股票交易由杨某远控制,交易盈利归属于杨某远。在上述区间,“姜某”证券账户与刘某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合计股票104只,趋同成交金额达13.20亿元,最终非法获利395.36万元。
其二,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刘某义联络柳某渊,由柳某渊本人或柳某渊转告陆某文操作“吴某玲”方正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交易决策主要由刘建义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刘建义、柳某渊,收益由刘建义、柳某渊按投资比例分成。在上述区间,“吴某玲”证券账户与刘建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3只,趋同股票占比58.25%,趋同成交金额20.43亿元,非法获利2077.32万元。
听证会上百般申辩监管逐一驳回维持处罚
案件曝光后,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依法启动调查,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刘某义及委托代理人多方辩解,试图否认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刘某义辩称,自己并未掌握涉案账户账号与密码,也未实际操作账户、调拨资金,并非交易决策人;双方日常联络稀少,不存在刻意传递未公开信息的行为,仅为普通委托投资关系。同时还提出,部分交易股票与资管产品无关、新股卖出不应计入违规金额,质疑趋同交易认定标准及询问笔录效力。
针对各项申辩理由,监管部门结合聊天记录、联络轨迹、交易流水、询问笔录等完整证据链逐一驳斥:刘某义在调查初期已自认主导交易决策,每笔违规交易前后均与同伙存在密切联络,暗号沟通、私密传信等行为足以证实其刻意利用职务信息牟利;异议股票均符合趋同交易认定标准,新股交易剔除后不影响整体违法定性,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有效。
最终监管仅少量采纳合理意见,其余申辩全部不予采信,并依法作出严厉处罚:没收刘某义违法所得2077.32万元,合计处以罚款4354.64万元,罚没总额超6431万元;同时因其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对其采取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刑五年
监管处罚落地后,刑事程序同步推进。自知罪行难以掩盖的刘某义,于2024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前还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义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刘某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于庭前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高卫萍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金融市场的“老鼠仓”行为,是金融证券领域典型的犯罪行为。她强调,这类犯罪主体通常是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该类人群因职务便利往往可提前获取内幕信息或者内幕信息以外的重要信息,一旦利用上述信息抢先进行相关证券交易,将本应属于市场全体参与者的公平交易机会,转化为个人牟取暴利的工具,不仅直接侵蚀投资者的利益,更扰乱了金融市场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高卫萍称,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已超出司法解释规定一千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属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其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刘某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
(来源:天天基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