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老鼠仓”获利超2000万元,华泰资产原投资经理获刑5年,轻判了吗?评论亮了

2026年05月26日,23时39分21秒 机构观点 阅读 6 views 次

资管公司投资经理大肆进行“老鼠仓”交易,两年多时间非法获利超2000万元,如今落得“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下场。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华夏时报》记者对比公开信息查证发现,刘某义即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资产”)原投资经理刘建义。

早在2024年12月,辽宁证监局已对刘建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刘建义罚没合计超6400万元。5月26日,就刘建义“老鼠仓”案,本报记者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华泰资产寻求置评,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刘建义案判罚公开后,社交媒体上有不少投资者质疑“判罚太轻”,恐不足以震慑以身试法者。

惊人“老鼠仓”

“老鼠仓”,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用私人账户买入股票,再用掌管的客户资金拉高股价,自己牟利、坑害投资人的违法行为。

资深金融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魏景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管理的资管产品账户信息牟利,交易行为会冲击产品正常建仓、调仓节奏,抬高买入成本、压低卖出收益,直接侵蚀基金、资管产品持有人的财产收益。不仅如此,相关违法行为还会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环境。

公开资料显示,刘建义,男,1986年11月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刘建义先后担任华泰资产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参与管理过华泰资产15只资产管理产品,掌握相关产品账户投资或拟投资、交易决策、执行、持仓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据上海三中院披露,在履职期间,被告人刘建义与另案处理人员杨某远、柳某渊分别约定从事股票交易获利分成或按出资比例分成。

刘建义通过微信发送联络暗号,再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相关软件传递给杨某远、柳某渊,杨某远使用约定的证券账户及本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柳某渊则使用其控制的账户交易。刘建义从中实际获利150万元和1950万元,合计2100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4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建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义作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刘建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于庭前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即判处被告人刘建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

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高卫萍介绍,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刘建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已超出司法解释规定一千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属情节特别严重,考虑其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故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刑。

立体追责守护市场信心

早在2024年12月,辽宁证监局已对刘建义作出行政处罚,对刘建义没收违法所得约2077万元,处以罚款约4355万元,合计罚没超6400万元,同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辽宁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曾披露案件相关细节: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刘建义联络柳某渊,由柳某渊本人或转告陆某文操作“吴某玲”账户交易;交易决策主要由刘建义作出,交易资金来源于刘建义、柳某渊,收益由刘建义、柳某渊按投资比例分成。在上述区间“吴某玲”账户与刘建义管理的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3只,趋同股票占比58.25%,趋同成交金额20.4亿元,趋同金额占比66.72%,趋同盈利约2077万元。

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投资经理大肆进行“老鼠仓”交易,华泰资产为何没能及时察觉?刘建义案发生后,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5月26日,就相关问题,《华夏时报》记者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华泰资产寻求置评,其工作人员称采访邮件已转达给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从严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构建“行政惩戒+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立体追责体系,并多次强调对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魏景峰律师指出,严厉打击“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高压惩戒也将形成强大震慑,倒逼金融从业人员严守职业底线、合规履职;同时也有利于修复市场信用,提振资本市场信心。

(来源:天天基金网)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