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6-020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暨2026年
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6: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至5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jglymsc@163.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5年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6:00-17:00举行2025年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6:00-17: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葛意达
总经理:吴昱
董事会秘书:陈旭滢
财务总监:赵龙天娇
独立董事:黄华敏
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6年6月1日(星期一)16: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6年5月25日(星期一)至5月29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preCallQa),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jglymsc@163.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姚静怡
电话:021-63292356
邮箱:jglymsc@163.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6-02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业”)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包括本金14,8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将汇银木业原定于2026年3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14,825万元贷款于2025年11月2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2026年1月,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684民7769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银木业51%股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详情可见公司于2026年1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0684民初7769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与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年借字第03300001号/03300002号/03300003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被告亦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对欠付的借款本息,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县九森木业等偿还的利息应予扣除。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0003919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0002115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已成立,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王兰存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主体,借款人是唐县汇银公司,担保方式为被告崔会军、王兰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唐县汇银公司以自有不动产和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云南景谷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关于原、被告协商的过程,该录音的背景是,原告拟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被告协商增加担保方案,但最终协商未果。对代付函表达的仅是代汇银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金还款835万元,无担保之意,仅是一般性的受托代付,代付范围仅限该835万元且已经代付完毕,不能认定该代付行为系对全部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关于股权转让效力,景谷公司向周投公司转让汇银股权是景谷公司和周投公司之间的合意,转让主体并非汇银木业公司,系云南景谷公司处理公司事务行为,法院不宜直接判决其转让行为无效。原告如认为该行为构成侵权,可在损失确定后另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本金92,15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357,081.25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对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0003919 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21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77,500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四、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合同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300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6,10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0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其中已还利息139,887.50元予以扣除,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
五、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对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保全保险费1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公告费650元;
七、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崔会军、王兰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转让所持汇银木业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银木业被剥离,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作为本次案件被告之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