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25年12月04日,04时27分12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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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维权) 公告编号:2025-046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杨向宏先生的原任期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即2027年9月2日。

杨向宏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向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杨向宏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杨向宏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生效。在此之前,为保证董事会及其相应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杨向宏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杨向宏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公司董事会对杨向宏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ST沈化 公告编号:2025-045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6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根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1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其所涉事项系2018至2021年度财务指标虚假记载问题,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及2023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经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出具了《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301457号)。同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事项已整改完成。

3.公司进一步督导相关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本次事件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会计准则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风险合规意识。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强化内部审计力度,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及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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