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826.3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惠州春兴拟计提预计负债3826.34万元,最终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向忠县人民法院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以及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5-05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80万元;
二、被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及担保费26,6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800元,由被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诉讼案件共计11起,涉案金额共计327.19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惠州春兴拟计提预计负债3826.34万元,最终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一审判决书,春兴精工无需对惠州春兴本次诉讼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惠州春兴2023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2%、0.00%;惠州春兴2023年、2024年的净利润占公司整体净利润比例分别为5.38%、4.60%。惠州春兴本次诉讼事项目前未对公司的整体业务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