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即将出台,纠纷化解能级有望持续提升
“未来,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将尽快推出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切实发挥仲裁专业、高效、灵活、经济的优势,持续优化专业仲裁员队伍建设。”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表示。
陆春玮是在近日召开的“证券期货争议解决的仲裁实践”专题培训上作出的上述表述。据陆春玮介绍,上海仲裁委员会响应政策要求与市场需求,于2024年底在上海金融仲裁院的基础上加挂“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牌子,以总结过往处理证券期货案件的经验,致力于不断提高专业审理水平。
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主任郭洪俊称,证券期货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已发布首批专业仲裁员推荐名单,梳理发布典型案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动仲裁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
据第一财经了解,上海金融仲裁院近五年受理金融类案件近8000件,争议金额近千亿元,其中证券期货类案件3000余件,争议金额近600亿元。证券期货仲裁中心成立至今,受理金融类案件近1200件,其中,证券期货类案件近600件。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仲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多元化解决纠纷、维护市场健康秩序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郭洪俊说。
关于仲裁处理涉证券案件有何特点?陆春玮称,在制度设置上有六个特点:一是管辖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二是一裁终局,没有上诉程序;三是不公开审理,所有的案件信息不上网,不对外披露;四是专业人士担任裁判者;五是程序匹配度,比如当事人要求书面审理、要求先行裁决等,只要符合法规都可以得到仲裁庭的认可;六是保全和执行效力加强。
“裁判理念上,则是尊重契约精神和商事交易的习惯,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厘清请求权基础和裁判逻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陆春玮说。
上海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咨询专家、原国泰君安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王吉学也称,采用仲裁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有较多益处,包括:仲裁案件审理具有保密性,以免因个案争议引发舆情;一裁终审,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专家审理,保证了证券期货案件裁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证券期货公司选择仲裁,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便于公司案件的集中管理;上海司法环境对仲裁友好与支持,诸如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等。
在陆春玮看来,因证券期货案件类型专业化、纠纷解决效率要求高、损失认定复杂、涉众性强和程序性需求增加等特点,仲裁正成为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大量的证券期货纠纷也对仲裁机构在办案质效、专业细分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陆春玮也从仲裁视角给市场主体提供了风险防范上的意见和建议。他具体称,在主体意识上,要核实交易对手方的法律身份和主体资格,穿透式审查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要有法律意识,遵循上位法,履行适当性义务,禁止通道义务,及时行权;在合同意识方面,需要清晰、无歧义地界定主体权限和职责范围,对于免责、限责、违约处置等对客户不利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确认主体送达地址;要有证据意识,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催告,全周期证据留存;还要有较强的行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