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95 证券简称:正弦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鑫智驱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淮安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鑫智驱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董事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79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9%;董事徐耀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9,740股,通过宁波鑫智驱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9,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副总经理何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91,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
上述股份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及股权激励取得,目前均已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宁波鑫智驱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1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4%;张晓光先生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2%;徐耀增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2,4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5%;何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8%。
上述减持计划将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鑫智驱远、张晓光先生、徐耀增先生、何畏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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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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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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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张晓光、徐耀增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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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宁波鑫智驱远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张晓光承诺:
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1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将继续遵守与涂从欢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的相关规定,并与涂从欢先生控制的淮安力达共用减持额度;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徐耀增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4、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何畏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出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同)。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限售承诺: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锁定期届满后的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首发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若减持公司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5)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本次减持主体宁波鑫智驱远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涂从欢先生。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减持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