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5%,上会3%!承担1.28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家农商行买了2亿某公司发的债券,结果这家公司爆雷,债券违约,钱基本全亏了。农商行一气之下,把当初帮这家公司发行债券的所有中介机构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钱。
最后法院判决各中介机构按比例赔钱:
中金公司(主承销商): 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
某银行(另一家主承销商): 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联合资信(评级机构): 承担1%的连带赔偿责任。
中诚信(另一家评级机构): 承担0.5%的连带赔偿责任。
而最引人注目的是,作为法律服务机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这次成功“逃过一劫”,没有被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什么说“锦天城胜利大逃亡”?
对比鲜明: 其他中介,从承销商到会计所、评级机构,全都被“打了板子”,唯独律所安然无恙。
有惊无险: 在此前类似的“五洋债”案件中,锦天城曾被判承担了巨额赔偿(近7000万)。这次他们自己也非常紧张,甚至向高级法院写了“紧急汇报”,陈情说如果再次被判赔,这家上海最大的律所可能就“毁于一旦”了。
神操作: 法院最终采信了其“已勤勉尽责”的主张,没有认定其存在过错。这在当前严厉打击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动辄担责的司法环境下,可以说是一个例外,对他们而言无疑是一场重大的胜利。
总结一下:
在这个全国首例用专业模型核定损失的债券欺诈案里,法院用一把“精细的尺子”量出了各家中介的责任大小。承销商和会计师担主责,评级机构责任较轻,而律所锦天城则成功实现了“零责任”脱身,上演了一出精彩的“胜利大逃亡”。

要案速递 | 全国首例应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今宣判!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10月28日
今天(10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某农商行与被告某银行、某金公司、某律所、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及第三人某信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在我国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合理扣除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某农商行于2017年认购发行人某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2亿元。2018年3月,某信公司因被媒体披露涉巨额财务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被调查等情况,公司债券价格短期内持续下跌,评级亦从AAA逐步下调为C。后该中期票据于2018年9月发生实质性违约,发行人于2019年11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某农商行起诉主张,该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存在隐瞒、遗漏重大信息,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发行时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主承销商、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主体和债项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各被告对其损失2.32亿余元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围绕法律适用、虚假陈述行为及其重大性、交易及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过错、赔偿责任范围、诉讼时效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链接:要案速递 | 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涉大型企业集团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由于本案债券发行金额较大,发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偿付能力,且造成债券投资损失的因素较为复杂,如市场宏观因素、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调查以及后续债券违约等事实均可能成为债券投资损失的叠加因素。为合理厘定债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上海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进行核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债券定价的基本原理,从宏观因素、发行人本身经营情况、债券特征、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及违约等多个方面,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探索应用“债券价值对比法”及相关模型,区分发行至揭露、揭露至违约以及违约至裁定破产三个阶段,对非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核定。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发行文件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与部分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方面存在信披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合理信赖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基础之上认购本案债券。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案债券损失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损失核定结论较为公平合理,故予以采信。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核查验证义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某银行、某金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资信公司、某诚信公司对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1.28亿余元,分别在5%、5%、3%、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曾在全国率先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探索建立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股票投资损失的核算方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现针对债券虚假陈述损失形成原因的特殊性,上海金融法院再次率先探索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和债券市场特征的损失核算方法,为推进债券虚假陈述损失核算精细化作出了有益探索,填补了此类纠纷科学损失核定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