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治病”适用消法 线上逃逸“双录”应负责任
本报记者 丁莹
在医疗服务费用自主定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疾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应负相关责任。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近日发布的10个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典型司法案例中,两件分别涉及医疗纠纷和金融消费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在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望路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孙某某因皮肤起疹通过网络咨询大望路医院,询问医疗机构资质时被告知为“国家正规三甲以上老医院”,遂到院就诊并被诊断为丘疹及前列腺炎,3次就诊共支付医疗服务费61963元。后行政部门认定,就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等问题,该医院工作人员对孙某某的询问作出不真实答复,责令大望路医院改正,并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孙某某以虚假陈述、诱导消费及过度医疗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请退还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大望路医院退还医疗服务费5万元。二审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确认孙某某所患系普通病症而非急危重症,且经查其全部费用为纯自费。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完全由市场调节,其与原告孙某某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合同关系,法院认定此案中的医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望路医院在孙某某就诊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过度医疗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该医院退还孙某某医疗服务费5万元,并按全部医疗服务费用的3倍赔偿185889元。
中消协在该案例的“维权指引”中指出,非医疗美容类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不属于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且为市场自主定价、就诊费用全自费且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中消协提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要谨慎甄别、核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身份,避免仅凭网络宣传作决定;就诊中可要求其出具明确诊断依据和项目费用清单,谨慎对待高频检查和重复治疗,及时保存病历、检查报告、收费票据和沟通记录。中消协同时提醒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执业。
在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王某某(满65周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东外支行客户经理推介下,先后认购3只基金共计106万元,赎回时亏损219586.34元。王某某主张其购买和风险测评由客户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兴业银行辩称上述购买行为均为王某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对老年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并存在“线下营销推介、线上完成交易”以规避“双录”监管,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兴业银行对王某某投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031.05元。二审维持原判。
中消协在该案例的“维权指引”中提醒老年消费者群体,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问风险、问期限、问费用,了解产品信息;购买时坚持自己操作、坚持录音录像、注意保留证据。中消协提醒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理财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中消协同时建议,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细化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