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6年03月24日,04时16分48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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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维权) 公告编号:2026-014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设备买卖、安装合同货款及违约金等合计5,699.5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并非法院的判决结果,最终判决结果尚未确定。

此前于2025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案”),要求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到货款、安装调试款、质保金及逾期利息暂计总额为2,900.00万元。前案已历经三次开庭,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对鉴定范围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指示。

截至目前,前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作为关联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靖江”)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起诉公司及卓然靖江的《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6)宁0181民初2793号】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QQQLP18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项目区B326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平

被告1: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9925253U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509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华

被告2: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4楼D座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内蒙古煤基烯烃项目2台乙烯裂解炉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已付货款2,880.0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19.52万元;

以上合计:5,699.52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二、公司与宝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

2025年10月24日,因宝丰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果,卓然靖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5)宁0181民初10040号】,诉求其支付到货款、安装调试款、质保金及逾期利息暂计总额为2,9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涉诉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双方所涉《销售合同》总价款为5,760.00万元,合同对供货范围、设备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宝丰公司累计支付货款2,880.00万元。截至2024年11月26日,卓然靖江已完成全部设备材料的交付并完成到货验收,随后于2024年12月9日向宝丰公司开具并交付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1月,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业主、监理单位等多方联合验收,确认“四查四定验收合格,具备中交条件”;且自验收合格后60日内,宝丰公司未就设备的质量或运转问题向卓然靖江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至此,剩余货款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满足,但宝丰公司未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卓然靖江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基于已完成的合同义务及充分履约证据依法提起诉讼。

2025年12月1日,公司收到宝丰公司针对前案提起的反诉,诉求卓然靖江支付迟延到货违约金、赔偿火灾损失等,各项金额暂计约1,515.52万元。双方争议核心源于对《销售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的履行认定。卓然靖江主张所供设备已通过由业主及监理共同参与的安装调试验收,并确认“四查四定验收合格,具备中交条件”。然而,宝丰公司却主张卓然靖江“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并据此要求卓然靖江支付迟延到货违约金、赔偿火灾损失等。法庭组织双方开展了多轮证据交换与质证工作,并就鉴定范围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公司已依法提交无需鉴定的书面意见,并积极准备庭后意见。

该合同纠纷前案已完成三次庭审程序,目前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在此前案审理过程中,宝丰公司就同一合同纠纷事项,于近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其与卓然靖江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卓然靖江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公司为卓然靖江唯一股东,其要求公司对卓然靖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对宝丰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将依法积极应诉,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切实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伙伴、服务客户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法院驳回宝丰公司恶意重复起诉的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宝丰公司的同案恶意重复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四、风险提示

1.案件结果的不确定风险: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卓然靖江认为自身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主张宝丰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将依法积极应诉、坚决维权,但诉讼本身即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若法院作出不利于公司的判决,公司将可能承担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可能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根据情况在财务报表中充分预估可能的负债或损失。

2.交易对手偿付能力风险:该前案目前尚在审理中,即使在后续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本公司及子公司追讨货款等诉求,仍可能在执行阶段面临交易对手方(宝丰公司)因自身经营、财务或资产状况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实际收回相关款项的风险,从而使相关应收债权面临坏账风险,对公司现金流及业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余额为2,879.50万元,针对该笔应收款项,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了坏账准备287.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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