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6年03月14日,03时29分2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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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1,991.5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江南锻造”)就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建”)、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华建”)等主体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2起诉讼,要求天津华建、扬州华建等主体支付货款本息合计1,991.59万元。江南锻造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津0115民初3417号、(2026)津0115民初341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南锻造已完成缴费。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 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作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但天津华建现已拖欠货款14,821,911.62 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719,348.86元。

3. 诉讼请求

(1)请求天津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15,541,260.48元;

(2)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市江南锻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

法定代表人:姜伟

被告一:华建天恒(扬州)传动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路8号2-A450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地:扬州市邗江区月城科技广场2号楼24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号院内2号平房N25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2. 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2022 年7月,江南锻造与天津华建签署《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天津华建委托江南锻造制造零件。《合同》签署后,江南锻造按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加工。后天津华建、扬州华建和江南锻造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天津华建将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扬州华建,扬州华建向江南锻造付款,天津华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扬州华建现已拖欠货款3,731,476.8元。经计算,截至2026年2月8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43,207.45元。

3. 诉讼请求

(1)请求扬州华建支付货款本息合计4,374,684.25元;

(2)被告三天津华建就被告一扬州华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二扬州国都飞扬先进智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其违规减资的8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扬州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被告四北京华建国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5,680万元内就被告三天津华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江南锻造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津0115民初3417号、(2026)津0115民初3419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南锻造已完成缴费。因上述两案合同主体、合同关系均存在密切联系,故本次一并作为重大案件进行披露。

三、其他诉讼、仲裁进展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标准,现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津0115民初3417号;

2.《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26)津0115民初3419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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