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换锚”:别让专业披露挡住投资者
■记者观察
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换锚”:
别让专业披露挡住投资者
◎记者 张欣然
近期,银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明显提速。多家理财公司将部分原本采用固定数值型、区间型展示方式的产品,改为挂钩市场利率或债券指数的指数型、市场利率型基准,引发多方关注。
对行业而言,这一调整是理财净值化转型深化、信息披露监管趋严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业绩比较基准表达方式骤然复杂,看上去让人发蒙。
从行业发展逻辑看,此轮业绩比较基准密集调整,首先是低利率环境下理财收益中枢持续下移的客观反映。近年来,无风险利率持续下行,存款利率多次调整,债券等固收类资产收益率整体回落,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收益水平同步承压。在此背景下,过去部分产品沿用较高的数值型或区间型业绩比较基准,已难以与实际投资环境相匹配。若继续维持偏高基准,不仅容易拉大业绩比较基准与实际收益之间的落差,还可能加剧投资者对收益预期的误判。
此轮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换锚”,还与监管规则变化密切相关。即将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保持其连贯性,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受此约束,过去理财产品根据市场变化频繁上调、下调数值型基准的做法难以为继。相较之下,挂钩市场利率、债券指数等外部指标的方式,既能更真实反映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收益特征,也有助于减少频繁调整带来的合规压力。因此,从行业角度看,业绩比较基准由固定数值转向指数锚具有一定合理性。
应当看到,这种调整方向本身并非问题。过去一段时间,部分理财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突出高业绩比较基准、强化投资者“类预期收益”感受的现象。随着净值化转型不断推进,业绩比较基准理应更贴近底层资产运行规律,而非成为单纯的营销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换锚”有利于打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刚性收益想象,也有利于推动理财公司从“拼基准数字”转向“拼资产管理能力”。
但问题在于:业绩比较基准在更真实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要更晦涩;更符合监管要求,也不应以牺牲投资者的可理解性为代价。
现实中,不少普通投资者习惯于将“2.30%”或“2.20%—2.80%”这样的数值型表述,作为判断理财产品收益水平的直观参考。如今,当这些表述被替换为“中债0-3个月国债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90%+活期存款利率×5%+南华商品指数×5%”等复杂公式后,很多投资者往往难以迅速理解其中含义,更难判断理财产品的未来收益区间和波动特征。
从市场反馈看,这种“看不懂”已成为当前理财销售端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些投资者反映,在面对新的业绩比较基准表达方式时,很难形成以往那样相对清晰的收益预期,也难以判断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部分银行理财经理在向客户解释时,同样面临表述专业、理解门槛较高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认购意愿,也加大了投资者教育和销售转化的难度。
归根结底,业绩比较基准的作用,不只是满足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定位、收益来源和风险特征。尤其是,对于银行理财这类面向大众投资者的产品而言,其信息披露不能停留在合规披露层面,还应进一步体现易于理解的导向,否则这种调整在实践中就难言真正提升了投资者知情权。
因此,理财公司在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时:一方面,应同步强化配套披露,尽可能用通俗、简明的方式说明相关指数或利率指标所反映的资产范围、收益来源和波动特点,避免仅用一串专业术语和公式替代原有表述;另一方面,代销银行和理财经理也需提升对相关指标的理解和解释能力,帮助投资者建立从“看数字买理财”向“看底层资产选产品”的认知转变。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当前更需要明确的是,业绩比较基准本身并不等同于实际收益,也不构成收益承诺。无论基准是哪种,本质上都只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向和市场环境所作出的参考性展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更多关注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等级、净值波动特征以及历史回撤情况,综合评估其是否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需求。
从更长远来看,理财业绩比较基准“换锚”是行业净值化转型深化过程中的一个缩影,其背后反映的是理财产品定价逻辑、销售逻辑和投资者预期管理方式的系统性变化。调整方向没有问题,但在推进过程中,要防止理财产品重新回到类预期收益思维,也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披露形式越来越专业,投资者却越来越难以看懂。
责任编辑:郝欣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