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三变”,北京三中院合议庭成员调整引发质疑
强化程序透明:法院对合议庭组成流程进行审视与优化
来源:河北信息港
截至2026年初,闫先生对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就一起明显的“合议庭组成违法”奔走了近两年,却始终未能得到任何回复。
2023年12月14日下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一场二审庭审的录像,在关键5分钟里“消失”了。这段消失的录像,恰好记录了合议庭临时组成的片段。而庭后形成的判决书显示,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名单与庭审现场、庭审笔录中的记载全部不同。
这起蹊跷事件,在当事人代理律师看来,已涉嫌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成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个不同版本的合议庭
2024年4月29日,债务纠纷案上诉人闫某收到(2023)京03民终19055号判决书。判决书中的合议庭署名成员由审判长孙京、审判员于洪群、王天水组成。经核实,三位均为女性员额法官。
但闫某及其代理律师回忆,该案仅于2023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一次。当日15时30分至18时30分的庭审,仅审判长孙京一人主持,法官助理田子阳记录。短暂休庭后,18时55分,孙京召集“一男一女”两名法官,用约5分钟时间完成了合议庭审理流程。
蹊跷的是,从北京三中院调取的卷宗第169页——孙京独任审理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本案由审判长孙京会同夏莉法官、王天水法官组成合议庭。”经核实,孙京、夏莉、王天水均为女性。
面对“判决书记载为女性法官,现场却为一男一女”的质疑,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田子阳于今年8月5日则称:“那个男法官是我。” 不过,法官助理田子阳在意识到自己非正式法官后,“那个男法官不是我。”
至此,同一起案件的庭审现场、庭审笔录、判决文书,出现了三组完全不同的合议庭成员名单。
关键5分钟录像“消失”
闫某称,判决后他多次申请调取庭审录像,均被审判长孙京及助理田子阳以各种理由推诿——“找档案室”“卷宗未归档”“无法查看”等。
经反复投诉,北京三中院最终安排闫某现场观看录像。录像显示,15时30分至18时30分的庭审确为孙京独任审理。但临时组成的“5分钟合议庭”录像片段则被告知“没录上,无法复制’。
“法院庭审与高院、本院服务器同时链接保存,不可能出现没录上的情况。”有法院技术系统人士向记者表示。
被“创设”的代收法律关系
除程序瑕疵外,判决实体内容也。
该案源于闫某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目标公司被发现存在技术、财务等存在造假行为。闫某遂书面要求被上诉人回购股权并弥补损失,后者指令第三人(其前妻)支付了款项。两年后,被上诉人起诉闫某,称该款项系委托其代收的房屋转让款。
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孙京曾专门询问被上诉方是否有“代收”证据,对方明确回答“没有”。但判决书最终仍认定了委托代收关系,判决闫某返还款项。
“双方根本不存在代收关系,法官应直接驳回诉讼。”闫某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建章表示,“20年前南京彭宇案让社会道德倒退,这起判决则破坏了市场契约精神——任何交易后都可能被认定为‘代收’而要求返还。”
审判监督程序完全失灵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第131条规定,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要求,更换合议庭成员须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闫某表示,既未被告知初始合议庭成员,也未收到任何更换通知。目前,甘肃高院、山西高院等多地法院已有判例认定,未告知合议庭组成或变更情况属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自2024年5月起,闫某先后向北京三中院相关负责人、审监庭以及纪检部门递交再审申请材料和违法检举,至今未获任何答复。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联系北京三中院相关部门,未获有效回应。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