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年10月16日,03时02分3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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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0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02民初110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于2025年7月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0102民初1102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德银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向德银租赁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7,001,924.67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02民初11025号】,公司与德银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062室。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德银(2024)回租字第07888号《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已多期租金逾期,构成违约,依法应承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截止2025年6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元,以及自202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因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德银(2024)回租字第07888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诺为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其“股东会决议”,该承诺系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同德科创厂区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抵押物明细表)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之诉请,因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就案涉租赁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有权对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案涉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之诉请,因《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未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6613234.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德银(2024)回租字第07888号)项下抵押物(以该合同对应项下《抵押物明细表》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项下《租赁财产清单》所列清单为准)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26.14元,由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陕 0102民初11025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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