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2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18甲-1号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A1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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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广文先生因公出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梁倩倩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全部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全部出席;
3、董事会秘书梁倩倩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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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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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亚东、姚阳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3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
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宋洋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宋洋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宋洋先生离任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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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宋洋先生的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和公司经营正常运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洋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宋洋先生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辞职有关的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注意。
二、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宋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宋洋先生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将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
宋洋先生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4日
宋洋先生,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8年7月至今,历任富创有限/富创精密副总经理、产品工程总监、市场部部长、技术部部长、制造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宋洋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