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26年02月25日,01时33分1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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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6-02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中列明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925,854.4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5450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海通恒信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开庭审理,后公司收到上述事项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1民初21557号】,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2,674,091.04元、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19,101,067.42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律师费8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0101执1686号】及《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

二、《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2026)沪0101执1686号】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案,(2025)沪0101民初2155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支付53,804,649.7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21,204.65元。

2、《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毛宇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沪0101民初215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925,854.4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部分银行账户和公司持有的同德爆破100%股权已因上述事项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及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沪0101执1686号】;

2、《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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