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2025年09月25日,18时36分06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前言综述

山东齐鲁师范学院教师、山东昊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月公司”)创办人杨志亮,手握8项国家发明专利、主持起草2项国家标准与2项国际标准,其创办的昊月公司曾获央视《焦点访谈》等栏目专题报道,是行业内高新技术领军企业。然而自2018年起,一场突如其来的强拆,让这家企业陷入长达7年的维权困境——仓库被拆、专利设备损毁、数百万损失难追偿,公安立案拖沓、检察院不起诉,层层受阻的维权路,让这位深耕新材料领域的教授心力交瘁。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强拆突发:专利设备毁于一旦,企业停产陷危机

时间回到2018年7月14日,昊月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的两处仓库突遭强拆。据当事人杨志亮介绍,这两处仓库房并非临时建筑,一处是2003年从原金星树脂厂购入的锅炉房,另一处是2006年向杨家巷村委租用的原济南金星线缆有限公司锅炉房,内部存放的是昊月公司用于下一步扩产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设备,包括非标聚合烘箱、真空加料机、恒温恒湿试验箱等核心仪器,还有高温胶布备品备件及供暖设施。

“这些设备是我们研发团队多年的心血,不少技术都是独家专利,一旦损毁或泄密,后续生产根本无法推进。”杨志亮回忆,当天他接到消息赶至现场时,仓库已被挖掘机夷为平地,设备被砸毁后散落四处,部分关键部件甚至直接灭失。经山东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仅被损毁的机器设备与物品价值就达52.7万元。

更严重的影响还在后续。设备损毁导致昊月公司厂房改建、生产线安装工作被迫中断,专利技术面临泄密风险,企业不得不重新规划生产流程、更新设备设计。山东中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此次事件造成的租金损失、停工停产损失合计高达848万元,一家正处于高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瞬间被拖入停产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昊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代码为(837396.NQ),杨志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占公司股份超60%。

报案维权:公安侦办频现“怪事”,5年才立案

2018年7月16日,杨志亮带着相关证据前往章丘区公安分局埠村镇派出所报案,案由为“埠村街道原金星树脂厂被毁坏财物、锅炉设备被盗”,派出所当日出具《受案回执》(编号:章公(埠)受案字2018 55号),案件正式进入侦查环节。但让杨志亮没想到的是,这场维权长跑的“第一关”就异常艰难。

超期不立案:违反规定拖延近4年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查证的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最长也仅30日,无论是否立案,都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报案人。但从2018年7月报案到2022年6月,近4年时间里,杨志亮从未收到公安机关关于立案与否的任何通知,案件仿佛被“搁置”。

直到2022年6月24日,他才收到章丘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章公(埠)不立字2022 55号),理由是“经侦查没有犯罪事实”。“4年时间,既不立案也不说明情况,难道企业的数百万损失就成了‘无主财产’?”杨志亮随即提起刑事复议,却在2022年8月11日收到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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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先“撤案”:报案人成“四无人员”

更荒诞的是,杨志亮后续调取案件材料时发现,早在2019年8月5日,埠村镇派出所时任所长牛占义就已向章丘区公安分局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可彼时案件尚未立案,“撤销一个不存在的案件”,这一操作让杨志亮匪夷所思。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更离谱的是,在这份《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中,报案人杨志亮的身份信息竟成了“四无”——即“民族:无,文化程度:无,政治面貌:无,户籍地:无”。“报案时民警明明详细记录了我的身份信息,怎么到了报告里就成了‘无名无姓’的人?”杨志亮质疑,这背后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或篡改信息的情况。

5年后立案却“避重就轻”:主使逍遥法外

2023年3月31日,济南市公安局出具《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案件出现转机。2023年7月24日,章丘区公安分局终于对该案刑事立案,此时距离杨志亮报案已过去5年。侦查材料显示,强拆事件并非“无故发生”:杨有伟、弭广月明知两处锅炉房及内部设备归昊月公司所有,仍指使杨有平雇佣挖掘机拆除,且杨有平在拆除前已知晓房内存放设备,却放任损毁,仅原金星树脂厂锅炉房内5台烘箱的损失就达3.88万元,远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更严重的是,侦查过程中还发现杨有伟、弭广月伪造了2017年3月10日、2018年7月6日两份章丘区埠村街道杨家巷村召开两委会研究决定(以下简称《两委决定》),试图将个人犯罪行为伪装成“村委会集体决定”。但即便证据确凿,章丘区公安分局2024年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时,仅将执行者杨有平一人移送,主使杨有伟、弭广月及伪造证据的行为未被追责,依旧逍遥法外。

杨志亮曾多次向山东省公安厅督导组反映情况,省公安厅三次将线索及督导意见反馈至济南市公安局,但均被“搪塞应付”,未得到实质性核查。

检察环节:两份文书“背离”证据,不起诉决定引质疑

2025年1月10日,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章丘检刑不诉〔2025〕2号),决定对杨有平不起诉;2025年7月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鲁济检刑申通〔2025〕30号),维持该不起诉决定。但杨志亮及昊月公司认为,这两份文书认定的事实与在案证据存在明显偏差,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刑事诉讼原则。

偏差一:所有权被“降格”,合法产权变“占有使用权”

两份文书均称杨志亮对原金星树脂厂锅炉房仅拥有“占有、使用权”或“产权不清”,但案卷中的多份证据足以证明其所有权:

2003年7月10日签订的《金星树脂厂资产买卖及场地租赁协议》,经章丘市公证处公证(编号:(2003)章证经字第253号),协议附图明确包含该锅炉房,且时任杨家巷村委主任弭广月在2021年11月16日的笔录中,已确认该锅炉房归杨志亮所有;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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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4日的《章丘市埠村镇杨家巷村委委估资产评估报告书》(誉鲁会(鉴)评字(2003)第32号)显示,杨家巷村委2003年将金星树脂厂内包括锅炉房在内的资产出售给杨志亮,评估报告中还附有锅炉房平面示意图;

2018年11月12日杨家巷村委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明确写道“经调查并由双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确定该房屋为杨志亮所有”,且协议中约定村委赔偿设备损失、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进一步佐证所有权归属。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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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未取得房产证,从刑法保护法益来看,我对锅炉房的合法占有权也应受保护。”杨志亮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即便建筑需拆除,也需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执行,个人无权强拆,两级检察院忽视多份客观证据,仅以“产权不清”为由否定侵权事实,难以让人信服。

偏差二:“个人犯罪”被定性为“村委会决定”,伪造证据未追责

两级检察院认定强拆是“村委会决定”,依据的是杨有伟、弭广月提供的2017年3月10日、2018年7月6日两份《两委决定》。但侦查证据显示,这两份文件均为伪造:

2018年7月6日的《两委决定》,杨家巷村委电脑主机中保存的word文档创建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而村委向侦查机关提交该文件的时间是2021年11月17日,明显是“事后补做”;

2017年3月10日的《两委决定》,杨家巷村委物业工作人员杨丛丛在2024年10月28日的笔录中证实,该文件是2024年7月按弭广月要求打印,落款时间由弭广月指定,并非2017年形成;

2018年11月12日的《调解协议书》称“2018年7月11日两委会议决定拆除”,与两份《两委决定》的日期(2017年3月、2018年7月6日)矛盾,进一步证明《两委决定》是伪造。

“伪造证据本就涉嫌犯罪,检察院不仅不追责,还以此作为‘村委会决定’的依据,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杨志亮质疑,两级检察院为何对伪造证据的关键事实视而不见。

偏差三:忽视主观故意证据,仅凭“无罪辩解”定案

杨有平是否存在主观犯罪故意,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案卷证据显示,杨有平明知设备存在却仍参与强拆:

2000年金星树脂厂对外竞标租赁时,杨有平与杨志亮均参与竞标,其在当时就已知晓锅炉房属于树脂厂资产范围;

拆除现场视频显示,杨有平在拆除前查看过锅炉房内物品,明确知晓设备存在;

杨有平在2023年5月27日的笔录中承认,“知道南边的锅炉房内有物品,村里给杨志亮下过搬走通知,但他不配合”,且其指挥挖掘机直接拆除,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挖掘机司机孔维在2024年6月9日的笔录中称,拆除时捅开锅炉房窗户看到“几个铁箱子”,现场指挥者仍指令“继续拆”,设备被直接砸毁在屋内。

“多份证据都能证明杨有平的主观故意,可检察院仅凭他的‘无罪辩解’就认定‘无犯罪故意’,完全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杨志亮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无口供但证据充分即可定罪,两级检察院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强拆背后真相曝光

据媒体多方走访了解到,杨志亮两处锅炉房被强拆背后真实原因直指向旁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金星恒大花园。从位置上看,被强拆的两处锅炉房位于新开发项目的北侧约10余米处。多位受访者表示,由于新开发项目金星恒大花园北门需要规划建设一条道路直通附近的主干道,而两处锅炉房正好就位于规划通路中间位置,开发商为了打通这一阻碍,于是就有开篇遭遇强拆的故事。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杨志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确认了上述这一事实。

教授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遭强拆致数百万损失,7年追讨无果

据知情人士表示,指使强拆的杨有伟等人就是引进该开发项目核心人物。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各种利益交集关系没人能说得清楚。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里更多的是各种利益关系冲突的结果。”附近一位村民说道。

7年维权路:民营企业期盼“法治护航”

从2018年7月强拆发生到2025年8月,7年时间里,杨志亮往返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数十次,提交证据材料上百份,却始终未能等到一个公正的结果。昊月公司因设备损毁、停产损失,错失了多个重要发展机遇,研发进度受阻,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挤压,昔日的行业领军企业面临生存压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杨志亮不解,为何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昊月公司的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保障?个别执法司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不仅让企业承受了巨大损失,更挫伤了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

如今,杨志亮已向中央巡视组提交情况反映材料,期盼上级部门能关注此案,纠正公安、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的不当行为,依法追究杨有伟、弭广月、杨有平的刑事责任,为昊月公司挽回损失。“我们只是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让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民营企业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发展。”杨志亮说道。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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