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2025年09月20日,03时57分29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停牌日期为2025年9月22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5年9月23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复华。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证券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复旦复华”变更为“ST复华”

(二)证券代码仍为“600624”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9月23日

第二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9号)。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9.8.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22日停牌1天,2025年9月23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消除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3.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复华园区海门园配套住宅项目(复华文苑)的工程审价已经完成,公司已就工程审价增量部分与工程承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工程总包项目成本最终审定价与工程成本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对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以前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和重述。因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更正后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8《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财政部检查组对公司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并下发《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公司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公司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相关追溯调整将导致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821,349.92元,造成2023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由盈利转为亏损,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鉴于此,对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事项,公司已整改完毕。

4.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人:证券事务管理部

电话:021-63872288

邮箱:forward@forwardgroup.com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5-048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3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9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斌先生、褚建平先生、赵振兴先生、沈定先生、宋正先生、周驰浩先生: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复旦复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复华文苑住宅项目系复旦复华全资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房产)开发的复华园区配套住宅项目,于2018年12月达到交房条件后,复旦复华开始结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未审慎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成本进行核算、未足额结转相应营业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少计营业成本5,065.2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65.22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60.25%;2020年少计营业成本259.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9.20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11%。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复旦复华在对复华文苑住宅项目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将高层住宅与别墅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涉嫌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782.13万元,占相应年度已披露利润总额的118.48%,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赵文斌于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赵文斌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褚建平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9月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褚建平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成本上涨情况,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赵振兴于2017年12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赵振兴在开展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工作中,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未保持对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沈定于2017年12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园区经营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沈定在相关住宅项目的审价工作中,未充分、合理考虑相关住宅项目施工期间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未审慎关注相关住宅项目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在复旦复华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宋正于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宋正了解到相关住宅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但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周驰浩于2022年9月至2025年9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5月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及定期报告财务部分编制工作。周驰浩在开展相关住宅项目存货减值测试工作中,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划分资产组,未保持对存货减值测试准确性的审慎关注,在复旦复华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复华文苑住宅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审价初稿、海门房产相关书面报告、资产评估计报告、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2年4月30日、2025年4月30日,复旦复华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局认为,复旦复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复旦复华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赵文斌、赵振兴、沈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复旦复华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褚建平、赵振兴、沈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复旦复华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宋正、周驰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当事人已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赵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褚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赵振兴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五、对沈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宋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七、对周驰浩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3.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复华园区海门园配套住宅项目(复华文苑)的工程审价已经完成,公司已就工程审价增量部分与工程承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工程总包项目成本最终审定价与工程成本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对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以前年度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和重述。因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更正后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8《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财政部检查组对公司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并下发《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公司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公司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相关追溯调整将导致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27,821,349.92元,造成2023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由盈利转为亏损,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22《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鉴于此,对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事项,公司已整改完毕。

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0日

标签: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