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违约交不起诉讼费,投票表决:让全体受益人按比例垫付!

2026年2月12日(公章落款时间),XX信托2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布了第四次受益人大会通知,会议审议事项:是否同意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对华夏幸福等相关方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同时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将由信托财产承担。
该公告还称:
本信托计划项下债权规模较大,即使暂仅以剩余未还债权本金作为诉请金额,对应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 即需预交约540.42万元,如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诉请,诉讼费将更高;此外,后续还将产生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及执行费等,前述费用均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目前信托财产账户内现存资金远不足以支付上述高额费用,除由全体受益人按份额比例额外垫付外,暂未寻求到其他资金垫付渠道。
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执行费等费用未及时到位不能及时支付或垫付,将导致法律程序无法启动或被迫中断,已发生的诉讼成本损失也无法挽回,需要全体受益人承担该等损失。

如果受益人不垫付诉讼费,会如何呢?该公告称:因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议题对全体受益人利益影响较大,如本次受益人大会未能有效召开,或议题未获表决通过,受托人有权暂不对华夏幸福方等相关方采取司法措施(不视为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变现期限进一步延长。可以理解为:信托公司不是不诉讼,而是没钱诉讼,受益人又不愿意垫付,所以不违反合同约定。
鉴于华夏幸福的特殊性,案件存在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可能,受托人如于相关交易文件约定管辖法院起诉可能面临被裁定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的风险,且流转过程将消耗大量时间;此外,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周期可能长达数年,时间成本较高。
据信托圈内人整理了该产品情况如下:
XX信托28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于2020年5月发行,总规模11亿元、首期募集8亿元,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募集资金投向华夏幸福永续债权,产品分多期发行、每期12个月,参考年化收益率7.2%-8.0%。
2021年华夏幸福爆发流动性危机,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担保方亦未履约,XX信托申请司法立案却遭遇多地法院管辖争议,未能推进。2022 年底各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华夏幸福成为共同债务人,XX信托随后撤诉;2023年12月债务人再度违约,2024 年双方两次签署重组补充协议,约定按质押应收账款回款的20%还本。2025年12月,债务人未按期偿还233.9万元本金,也未补足至标的债权1%的1100万元,还触发交叉违约。
截至2025年12月30日,受托人未收到相应的还款本金,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债务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违约。另外,债务人发生了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项下的根本违约的情形,其已构成交叉违约,违反了展类协议下的相关约定。
目前,XX信托拟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是否对相关方采取诉讼、保全等司法措施,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如果表决通过,全体受益人将按份额比例垫付诉讼费及后续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执行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