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部门处罚3家会计所,合计罚没2560万元!

2025年09月14日,08时04分45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核心就一句话: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会计师)在给上市公司做年度审计时,没发现公司的财务造假或资金占用问题,最后被证监会罚款了。

下面分别说这三家是怎么“翻车”的:

1. 中兴财光华所 (罚了约203)

审计谁: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

公司出了啥事:公司的大股东偷偷占用了公司10.63亿的资金,其中有6个亿是贷款刚下来就直接被划走了,公司没在年报里说这个事。

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没干好活儿:

明明知道大股东股票被强卖、公司频繁开关银行账户等异常情况,但没多想,没意识到风险。

发现公司账上躺着大笔贷款资金吃活期利息,但利息收入算下来又对不上(比如两个账户存款一样,利息却差10倍)。这么明显的异常,他们居然没怀疑银行对账单可能是假的,也没去深入调查。

处罚结果:

事务所:没收赚的审计费 101万,再罚款 101万,总共约203万。

签字的两个会计师:每人警告,再各罚 20万。

2. 永拓所 (罚了约1132)

审计谁: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0年年报)

公司出了啥事:虚增收入、利润,大股东占用资金,还有违规担保,年报全是假的。

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没干好活儿 (问题巨多)

2019年审计:

函证程序稀烂:发函催账/核对(函证)时,连快递单都没留好。对方回函的地址很奇怪(比如是公司自己员工的地址),也没在意。对方回函金额明明对不上,却写着“相符”,这么假也没发现。甚至有人用复印件回函,他们也接受了。

替代程序不走心:没发函的,就用其他程序替代(替代测试),但连“客户到底收没收到货”这种基本问题都没核实。

付款有问题不管:看到大额付款连个审批手续都没有,也不怀疑一下。

签字会计师王伟雄:还被发现做了影响自己独立性的行为(比如可能和客户有利益往来),自己还不当回事。

2020年审计:

继续在函证上翻车,该发的函没发,回函地址被涂改了也不管。

查销售费用时,抽凭的凭证连个附件都没有,根本不知道钱花哪儿了。

处罚结果:

事务所:没收审计费 566万,再罚款 566万,总共约1132万。

签字的会计师:

王伟雄:罚得最狠,警告+ 100万,并且 3年内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不能干任何证券业务,不能当上市公司高管)。

王永平:警告+ 30万。

徐冉、刘菊芳:警告+各罚 20万。

3. 致同所 (厦门证监局罚的,罚了约1005)

审计谁:红相股份(维权)有限公司 (20172018年年报)

公司出了啥事:从2017年到2022年,年报一直造假。

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没干好活儿:

2017年审计:公司的子公司(银川卧龙)卖东西价格高得离谱,还冒出很多奇怪的业务(协同业务、修理业务),新客户交易额巨大。这些异常太明显了,但会计师该怀疑没怀疑,该深究没深究,访谈和函证也是走过场。

2018年审计:

风险识别不到位:没搞清楚修理业务的流程和风险点。

内控测试走过场:测试时发现合同审批日期和签署日期对不上这种低级错误,也不追问。

收入核查失败:发现合同约定和实际发货地不符、客户访谈说法不合理、合同内容模糊不清、业务模式对不上等各种“雷点”,但统统选择视而不见。

函证不仔细:对方回函的地址和联系人都跟发函时不一样,也没当个事儿。

处罚结果:

事务所:没收审计费 358万,再罚款 647万,总共约1005万。

签字的两个会计师 (2018):每人警告,再各罚 4.5万。

总结一下共同点:

“职业怀疑”精神缺失:会计师变成了“抄账员”,公司说啥是啥,看到明显的异常(巨额利息不对、回函地址诡异、销售价格畸高)也不怀疑、不深究。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尤其是在函证(对外核对账目)这个核心程序上,全军覆没。不是没控制好流程,就是无视回函的异常。

后果很严重:事务所不仅要把赚的审计费吐出来,还要被处以1-2倍的罚款,损失巨大。签字的会计师也跑不了,轻则罚款警告,重则市场禁入,职业生涯基本断送。

说白了,证监会的意思就是:你们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拿钱办事就得负责任。这么不认真,活该被重罚!

刚刚!证监部门处罚3家会计所,合计罚没256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4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陈发勇,,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孙光亚,,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财所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提供2020年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所、陈发勇、孙光亚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所为首航高科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另案查明,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0.63亿元,其中6亿元贷款资金被直接划转占用。

中兴财所为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发勇、孙光亚,审计业务收入1,015,645.28元。

二、中兴财所在对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2020年度,首航高科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未能按约定回购,导致被动卖出股票,卖出资金用于偿还融资债务;首航高科在半年末和年末频繁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家族成员在首航高科占据重要岗位。

中兴财所知悉、关注到首航高科及控股股东的上述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

中兴财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0年初,首航高科6亿元贷款资金被控股股东直接占用,相关资金划转未入账。

中兴财所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评估为特别风险并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设计了获取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的审计程序。中兴财所关注到首航高科利息收入大幅上升,设计了测算利息收入的审计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中兴财所抽取查看了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凭证及银行回单,查看了相关账户对账单,但针对账面显示贷款资金长期存放于活期银行账户,相关账户活期存款金额相同、季度利息收入却相差近10倍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未识别可能存在虚假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的情形。

中兴财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兴财所出具的2020年审计报告、有关审计事项的说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首航高科年报资料、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中兴财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发勇、孙光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所、陈发勇、孙光亚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相关资金占用已于2020年前归还、项目组已执行相应审计程序、审计中未有迹象导致审计人员对银行对账单真实性产生疑虑、处罚幅度过重等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关于相关账户截止性测试、审计收费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15,645.28,并处以1,015,645.28元罚款;

二、对陈发勇、孙光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刚刚!证监部门处罚3家会计所,合计罚没256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3

当事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王伟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永平,,延安必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徐冉,,延安必康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菊芳,,延安必康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拓所就延安必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永拓所、刘菊芳、徐冉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王永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王伟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永拓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延安必康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关联担保等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为延安必康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5,660,377.20(税后)。永拓所对延安必康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王伟雄、王永平。永拓所对延安必康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徐冉、刘菊芳。

二、永拓所在延安必康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是延安必康的重要子公司。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实施有效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从而没有设计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1.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的函证控制表未记录回函寄件人及地址信息。审计底稿未保留部分发函的快递单,部分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寄件人及地址信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同时,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地址与其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为陕西必康的员工、回函地址为陕西必康的办公地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销售额、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一是未关注到部分客户含税销售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陕西必康的账面及审定金额均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二是未关注到重要承运商的应付账款函证金额包含了其他承运商的应付账款,而该承运商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三是未关注部分客户的回函为复印件的异常情况。

3.替代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延安必康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以货物发出并取得客户签收单为依据。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未检查客户是否确认收货。上述审计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不到位。

()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其他应付款凭证检查程序中,陕西必康向相关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的凭证附件只有银行回单。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到上述大额付款没有付款审批手续的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付款合理性的审计证据,没有审慎核查往来款的商业实质。

此外,经查明,王伟雄还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并且未评估相关行为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度,也未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会〔20195)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第五条、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王伟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第三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会协〔2009〕第57)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第57)第四条的规定。

三、永拓所在延安必康2020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按照计划执行函证程序。陕西必康的应付账款函证以大额为选取样本目的。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应付账款余额第一和第七的单位执行函证程序。

2.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和销售额函证中,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发函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信息被涂抹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3.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对于陕西必康的销售额函证,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关注到部分客户不含税销售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账面销售金额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4.函证的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存在未检查部分客户收入调整的凭证、部分供应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陕西必康的销售费用凭证抽查程序中,永拓所抽查的部分凭证没有附件,无法达到验证销售费用发生的测试目标。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财会〔20195)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签字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和刘菊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永拓所、王永平、徐冉、刘菊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超过审计机构合理注意义务范畴、不存在主观过错、积极配合调查、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已充分考虑审计手段的固有限制,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永拓所存在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等未勤勉尽责的违法事实,我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永拓所、徐冉、刘菊芳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已体现在本决定书中,对于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20,并处以5,660,377.20元罚款;

二、对王伟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徐冉、刘菊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王伟雄的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伟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刚刚!证监部门处罚3家会计所,合计罚没2560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张凌雯,女,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巫宝才,男,红相股份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红相股份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致同所、张凌雯、巫宝才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红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同所对红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合计为3,584,905.56元。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凌雯、巫宝才。

二、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电力变压器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在红相股份原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记录某贸易公司疑似关联方。同时,银川卧龙向该贸易公司销售相同产品单价、毛利率明显高于其他客户。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贸易公司的远程访谈仅询问是否为银川卧龙的关联方,未结合工商信息针对性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情况。此外,致同所在对该贸易公司应收账款、年交易额执行函证时,审计底稿未见对函证地址信息进行核对的记录。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协同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根据审计底稿记载,协同销售系红相股份2017年收购银川卧龙后,利用铁路销售渠道优势,将红相股份设备销售至铁路系统中,实现协同效益。协同业务作为银川卧龙2017年新增业务类型,当年形成较高收入且集中发生于年末,同时银川卧龙协同业务对外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均明显高于红相股份直接对外销售同一型号产品的单价、毛利率。某物资公司为银川卧龙协同业务第一大客户,且为当年新增客户,相关收入占协同业务收入比重达58%,但该客户并非铁路系统客户,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对于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销售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修理变压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修理变压器业务主要是银川卧龙对客户大型电力变压器进行修理,根据变压器故障情况定制相应修理方案,并根据修理内容进行收费。致同所检查的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客户某电力工程公司访谈中未提及修理变压器业务合作;客户某电气公司在自身具备修理变压器能力的情况下以较高价格将业务委托给银川卧龙。针对前述异常,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银川卧龙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致同所在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与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差异较大且毛利率较高,致同所在了解银川卧龙收入循环时,仅按照变压器销售业务流程执行穿行测试,未充分了解修理变压器业务的流程和关键业务活动,未能恰当识别修理变压器业务派员查看故障情况并报价、制定修理方案等关键控制点情况。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1.收入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对银川卧龙销售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审计底稿显示致同所对部分样本物流记录、验收单未进行检查。

2.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在执行红相股份本部存货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时,审计底稿记录的测试样本采购合同签署日期均早于合同审批时间,与公司采购申请及合同管理内控流程“采购申请单审批完成后,由物资采购部向供应商办理订购,拟制采购合同”不符,审计底稿未见对该差异情况原因进行核实的记录。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设备销售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红相股份2018年度前5大客户之一。2018年红相股份与该客户部分销售合同显示,相关产品用于某通讯公司2018二期贸易项目,并约定“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将货物发往最终用户所在地……买方向卖方所支付相应货物款项在买方收到最终用户的回款后同比例以网银汇款方式30日内支付”。致同所关注到上述合同的货物实际发往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上述情况询问该电子科技公司,其称基于商业信息,不方便让红相股份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某通讯公司当年为红相股份的重要客户,红相股份向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产品用于该通讯公司贸易项目且合同载明下一手客户信息,该电子科技公司相关访谈回复不合理。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修理变压器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检查的2018年修理变压器业务部分合同金额较大但未对具体维修内容、修理材料及价格明细等进行约定。同时,致同所在执行收入细节测试时,部分修理变压器业务客户与银川卧龙签订销售合同,但银川卧龙按照修理业务确认收入,合同业务类型与收入确认业务类型不一致。对于上述异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收入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技术服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银川卧龙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变电站维护工作取得技术服务收入。2018年,银川卧龙技术服务收入主要客户为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致同所实施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川卧龙与某电子科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相关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需要服务的具体变电站名称、数量,与当年银川卧龙其他技术服务合同存在明显差异。致同所审计底稿未见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确认的记录。二是对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不到位。针对银川卧龙技术服务业务,致同所计划执行检查合同、维护工作日志及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业主方验收报告等程序。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致同所检查的相关维护工作日志以及报告与归属项目对应关系不明确,部分变电站检查报告记载的项目所在地与合同约定的服务地不一致,无法证明银川卧龙已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内容。针对上述异常,致同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对银川卧龙协同业务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根据审计底稿记载,2018年银川卧龙该项协同业务共8家客户,除某电气公司外,剩余7家客户均非铁路系统客户,其中4家客户股东为自然人,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协同业务模式不符。银川卧龙销售给某电气公司的相关产品,合同明确该电气公司为代理采购且使用地为某镇风力发电项目,同期银川卧龙的子公司在该镇在建100MW风电场项目,对于二者是否为同一项目,致同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针对银川卧龙与2家客户合同变更以及对应的产品交付确认情况,未见致同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记录致同所计划对银川卧龙修理变压器业务成本执行“抽取大额成本的变压器,检查其成本结转信息,并检查部分修理变的修理计划和方案”程序。致同所抽取了2个修理变压器合同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未见核对银川卧龙成本结转明细及与修理方案是否匹配的记录,已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实现检查目的。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致同所对红相股份应付账款执行函证时,未对回函信息与发函信息进行充分核对,红相股份某供应商的发函与回函地址、联系人均不一致,致同所未予以关注。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张凌雯、巫宝才作为红相股份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致同所出具2018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84,905.56元,并处以6,469,811.12元罚款。

2.对张凌雯、巫宝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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