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医养板块民非机构解除合同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维权) 公告编号:2025-049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医养板块民非机构解除合同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杏”或“仁杏健康”)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孙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仁恒医养”)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公司为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0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公司未来预计将无法获得医养板块中关于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医养板块各民非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60,000.00万元收购上海仁杏100%股权,上海仁杏包括下属自营机构6家及上海仁杏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民非机构)8家(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慈爱护理院、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南京侨馨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绍兴复康医院、上海瑞通护理院、杭州富阳瑞丰老年医院)。除杭州富阳瑞丰老年医院外的7家民非机构,上海仁杏对其拥有经营管理权,并通过向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获得经营收益。
2020年4月2日,各民非机构、上海仁杏及其子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转让协议》,上海仁杏将其在“原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霍尔果斯仁恒医养。同日,各民非机构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7月,下属孙公司霍尔果斯仁恒医养分别收到各民非机构《关于郑重告知贵司严重违约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告知函》《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面通知解除与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拒绝支付咨询管理服务费,使公司无法获得来自各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就与各民非机构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提起了诉讼。具体如下:
(1)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丁志旺、上海瑞通护理院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上海瑞通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21475号)。(2)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杜春华、孔新宇、南京侨馨护理院于2019年1月7日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4号)。(3)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杜春华、孔新宇、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于2019年1月7日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5号)。(4)诉请:判令上海仁杏与被告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3号)。(5)诉请: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苏州盛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周立红、高建荣、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慈爱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2号)。(6)诉请: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南通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管理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孔新宇、顾淼、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于2019年1月8日签订的《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7号)。(7)诉请:判令仁杏健康与被告绍兴佰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杨嵘、华宇明、徐敬云、龚斌恩、董金山、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绍兴复康医院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876号)。
2025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仁杏全部本诉请求;驳回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南京侨馨护理院、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的全部反诉请求。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5)沪01 民终7979 号)。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医养板块部分民非机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4)以及2022年至2024年各期定期报告和《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4)。
202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结果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侨馨护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中金瑞华(上海)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苏州盛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佰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徐敬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高建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孔新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杨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周立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斌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华宇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常青乐龄老年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通护理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杜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霍尔果斯仁恒医养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二)二审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由上诉人上海仁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上诉人苏州吴江盛泽慈爱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人苏州吴江惠生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人南京侨馨护理院负担4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侨馨人家养老公寓负担40元,由上诉人绍兴越城复康护理院负担4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后续应对措施
(一)鉴于公司诉请未获法院支持,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公司未来预计将无法获得医养板块中关于民非机构的经营收益。
(二)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2021年度各民非机构确认咨询管理费收入合计约5665.43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占公司2021年总营业收入的15.63%。自2023年7月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管理咨询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后,公司医养板块通过加强对自营护理机构的管理,优化服务、增设临床业务板块,运营效率得到了提升,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无法获取民非机构经营收益的损失。
(三)2019年,公司以6亿元的对价收购医养板块,从关联方处受让上海仁杏的股权。该次关联交易的商业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以及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向包括各民非机构在内的医养机构收取咨询管理服务费。各民非机构单方面解除《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后,公司无法通过管理上述各民非机构收取相关咨询管理服务费,可能造成公司利润重大损失。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各民非机构管理咨询服务费未来经营收益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2025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对目前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将会积极委托律师继续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