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偏关法院被指滥用保全 致上亿元光伏发电民企濒临破产

2025年09月11日,16时32分50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来源:1号时务局

保护民营企业、提振民营经济,这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持续推动的重要工作。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也不断出台政策、发布案例,护航和助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不过,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却似在“伤害”甚至“抹杀”民营企业发展。

聚焦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法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投资上亿元的光伏企业,因银行账户被保全冻结,导致其经营瘫痪,正面临破产危机。

起因是,这家光伏企业被人告了,追要工程款。对方向法院申请保全。光伏企业向法官解释并提交了充足证据,证明他们并不欠款。法院仍不解除保全。

山西偏关法院被指滥用保全 致上亿元光伏发电民企濒临破产

何为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也就是说,保全是怕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形,那就没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了。

光伏企业都拿出已付工程款的转账凭证,这案子大概率判不了,还以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此举是何目的?

资金于企业而言,就像人体流淌的血液。随意冻结资金账户的危害,自不必言。

来详细梳理这起纠纷起源。偏关县水泉乡风光储能一体化项目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万家寨镇,投资主体为偏关县晋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晋林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

据介绍,该项目总投资10.8亿元,分两期实施:一期100MW光伏项目于2021年6月完成备案,2023年获得华电融资租赁公司战略投资,今年3月全面建成投产,累计投资5.1亿元,目前日均发电量达70万度,年产值约6500万元,年纳税超千万元;

二期100MW风电项目计划在今年年底启动建设,规划投资5.7亿元,预计年产值8500万元,年纳税额同样达千万元量级。

眼看巨额投资即将迎来收益,晋林公司却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

相关资料显示,晋林公司的上述光伏项目,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能建甘肃公司”)总包。山西中达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达路通公司”)分包到其中的寺墕堡升压站土建工程,又将其转包给王某林。

据偏关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载,上述光伏项目本该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网发电。

2024年12月27日开始,白某宽等几人采用车辆堵门、堵路、锁门、切割大门、龙门架等方式聚众闹事,并阻止晋林公司人员出入,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并网发电,日损失高达10余万元。

山西偏关法院被指滥用保全 致上亿元光伏发电民企濒临破产

202515日,晋林公司工作人员柳某虎发现,施工现场的龙门架、大门被电焊机人为切割,清点资产时发现有一台价值7.2万元的发电机组被盗,随即拨打110报警。

而警方回应称,1月5日上午,偏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中达路通公司王某林报案,称寺墕堡升压站工地有人阻拦施工;接到晋林公司柳某虎报案,称寺墕堡升压站工地发电机被盗。

偏关县公安局新关派出所描述,他们在处警中了解到,王某林找白某宽等人,口头约定合建升压站。后因未给结算工程款,白某宽将车辆停放在工地门口、不愿挪开,王某林遂报警。

工地发电机组被盗一事,经处警核实,晋林公司人员项某平曾委托白某宽代为存放。

由此,新关派出所作出判断,“阻拦施工”警情系经济纠纷,“发电机被盗”警情系误报。

之后,在民警和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介入下,项某平、王某林、白某宽等人在新关派出所协商解决升压站的土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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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2日形成的《协商会议纪要》显示,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土建工程结算总价1380万,付款方式进度继续协商,土建人员要配合升压站内后续调试验收等。

六个月后,白某宽将晋林公司起诉,称其作为光伏项目升压站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承建的工程已交付使用。整个施工费用为1380万元,扣除已付的220万元,还剩1160万元未支付。

8月20日,白某宽向偏关县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称,以便后期晋林公司及时支付工程欠款,防止后者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两天后,偏关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白某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白某宽提供了保函对保全进行担保。法院决定冻结晋林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山西偏关法院被指滥用保全 致上亿元光伏发电民企濒临破产

晋林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2日,公司委托律师去法院办理申请解封账户手续,提供了一家担保公司的解封保函,被法院拒绝。接着,他们又提供了另一家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同样被拒。

“多次交涉后,法官要求,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并存入账户1160万元被冻结方可。”晋林公司认为,其提供了多家其他法院接受保函解封账户的案例,但法官拒不采纳。

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笔者不理解,既然晋林公司已提供相应的保函,法院为何不愿解除保全?既然有保函,为何还要有1160万在账存款并冻结,这算不算刁难?

笔者注意到,最高法官网于2011年11月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中,专门选了一个“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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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出,该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此看来,这种“活水养鱼”的司法理念,偏关县法院似乎没有学会。

此外,晋林公司质疑,办案法官裁定保全前并未作必要性审查,仅以白某宽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为由,便直接冻结其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包括晋林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这致使晋林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融资本息,面临着违约破产风险

晋林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提到,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总包方向分包方已付1500多万元工程款(付款比例为97%,剩余3%为质保金)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山西偏关法院被指滥用保全 致上亿元光伏发电民企濒临破产

笔者注意到,6张银行回单等支付凭证均显示,能建甘肃公司向中达路通公司转账付款,累计达1529万余元。其中一张还备注有“偏官晋林项目工程款”。

如此看来,寺墕堡升压站土建工程款如数支付到分包方后,才出现了“拖欠问题”。施工方即便告,是不是应该向与其对接的转包公司追索?

“施工过程中,能建甘肃公司已按分包合同约定,足额向中达路通公司支付了进度款。至于王某林同白某宽之间的经济纠纷,就与晋林公司并无直接关系。”晋林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办案法官根本就没有考虑晋林公司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盲目作出保全裁定,且不解除冻结,这无疑是在把公司往死里逼。

据介绍,账户被冻结后,晋林公司的经营已面临瘫痪,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及社保。同时,公司也即将构成对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投资5.1亿元建成并网发电的企业将被宣告倒闭破产,两个央企在贫困县的投资也将宣告失败,留下的是一众失业职工及血本无归的投资经营者。

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感知。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期待偏关县法院乃至忻州市中院能认真审查上述保全裁定的合理合法性。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涉民营企业的案子,切记,审慎司法!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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