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95 证券简称:越剑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71.67%减少至70.00%,触及5%的整数倍。
2025年8月20日,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孙建萍、浙江越剑控股有限公司、王伟良、韩明海以及王君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送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因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71.67%减少至70.00%,触及5%的整数倍,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信息披露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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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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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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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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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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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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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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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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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孙建萍、王伟良、韩明海及王君垚(以下简称“孙剑华家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越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系马红光控制的企业。上述自然人中孙剑华、马红光系夫妻关系;王伟良、孙文娟系夫妻关系;韩明海、孙建萍系夫妻关系;孙剑华、孙文娟、孙建萍系兄弟姐妹关系;王君垚系王伟良、孙文娟之子。孙剑华家族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在公司的所有相关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并持有相同的意见。各信息披露人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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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6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其中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84,800,000股增加至258,269,200股,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由71.67%被动上升至71.79%,主要系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所致。
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7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红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58,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8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剑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6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440,14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184,800,000股)的71.6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0,788,456股,占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8,269,200股)的70.00%。
信息披露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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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越剑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越剑智能
股票代码:60309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孙剑华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红光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孙文娟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孙建萍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浙江越剑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越剑大厦19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越剑大厦19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王伟良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韩明海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君垚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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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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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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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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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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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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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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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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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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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孙建萍、王伟良、韩明海及王君垚(以下简称“孙剑华家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越剑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系马红光控制的企业。上述自然人中孙剑华、马红光系夫妻关系;王伟良、孙文娟系夫妻关系;韩明海、孙建萍系夫妻关系;孙剑华、孙文娟、孙建萍系兄弟姐妹关系;王君垚系王伟良、孙文娟之子。孙剑华家族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在公司的所有相关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并持有相同的意见。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各信息披露人与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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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越剑智能股份外,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上升,以及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所致。上述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剑华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696,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红光、孙文娟及孙建萍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不超过750,000股、540,000股及5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41%、0.29%及0.29%,拟减持期间为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
2025年6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其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信息义务披露人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及孙建萍拟减持股份上限分别调整为5,165,384股、1,058,904股、748,981股及748,981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保持不变,仍为2%、0.41%、0.29%及0.29%。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实施完毕上述减持计划,后续将视情况择机继续减持。除上述减持股份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2025年6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其中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84,800,000股增加至258,269,200股,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由71.67%被动上升至71.79%,主要系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所致。
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7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红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58,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8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剑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56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440,14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184,800,000股)的71.6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0,788,456股,占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8,269,200股)的70.00%。
信息披露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前后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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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孙建萍、王伟良、韩明海、王君垚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越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马红光
2025年8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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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剑华、马红光、孙文娟、孙建萍、王伟良、韩明海、王君垚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越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马红光
2025 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