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发现,IPO企业上市当年出现财务造假!最后实控人被移送到异地公安,上海法院判刑!

2025年07月31日,07时57分43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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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日期2021-05-13

2021年度,力源科技(维权)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27.16%

公司于20229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于20236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 号)。

公司于202312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81),纪律处分决定如下: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万中,时任副总经理裴志国,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金史羿,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学恩,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林虹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曹洋予以公开谴责。

公司于202312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0),监管措施决定如下:对公司时任董事黄瑾、杨建平,时任独立董事柴斌峰、李彬、张学斌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于2024327日接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万中先生的通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侦查所需,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万中先生取保候审。

公司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在制度和实践层面进行整改,对公司内控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此为戒,公司将持续督促公司董监高、公司各业务部门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控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力度,坚持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合规、稳定、高质量发展。

一、财务造假核心事实

造假方式:2021年(上市当年)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虚增收入与利润。

虚增金额:

现场检查发现,IPO企业上市当年出现财务造假!最后实控人被移送到异地公安,上海法院判刑!

二、监管处罚与刑事立案时间线

1. 2022928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202296号)

问题:提前确认收入、研发费用分摊不当、三会运作不规范。

处罚对象:公司、董事长沈万中、财务总监沈学恩。

2. 202314

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号:01120230004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式立案。

3. 2023621

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罚款:

公司:300万元

沈万中(董事长):300万元

其他高管: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各100万元;林虹辰、曹洋各50万元。

4. 2024327

实际控制人沈万中被刑事立案

上海市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取保候审(公告编号:2024-013)。

5. 2025728

刑事判决结果公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25)沪02刑初3

罪名: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罚:

沈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30万元(叠加此前行政罚款,合计630万元)。

三、公司治理变动(2025730日公告)

1. 沈万中辞任

职务: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所有职务。

持股:仍直接持有公司48,062,000股(占32.10%),为实际控制人。

2. 补选新董事

新任董事:沈家雯(沈万中之女)

背景:

1990年出生,南加州大学经济学硕士、加州伯克利分校双学士。

曾任汇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2017-2025)。

20255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助理,730日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

持股:直接持有1,400,000股(占0.94%)。

四、案件影响与公司声明

刑事判决影响:

公司声称判决“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股东权利及公司经营”,强调业务正常运作。

整改措施:

修订内控制度、加强合规培训、两次发布财报更正公告(202210月、20235月)。

退市风险:

公司坚称未触及科创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五、事件关键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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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规依据与罪名解析

罪名: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要件:故意提供虚假财报,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

刑罚: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本案罚金显著加重)。

叠加处罚:

行政处罚(证券法)与刑事罚金并行,体现“行刑衔接”从严趋势。

结论:力源科技案是科创板首例IPO当年造假且实控人获刑的标杆案例,凸显注册制下“零容忍”监管态度。尽管公司试图切割经营影响,但实控人刑事案底及家族接班安排,仍为长期治理埋下隐患。

2025-07-30力源科技:关于董事长辞任并补选董事的公告

案件基本情况

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侦查所需,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取保候审,详见公司于20243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案件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沈万中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45月至20043月,任嘉善嘉盛金属制品厂厂长;20044月至20146月,任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6月至202412月,任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12月至今,任浙江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129月至20146月,任力源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6月至20243月,任力源科技总经理;20146月至今,任力源科技董事长,同时兼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副会长、嘉善县社会福利企业协会副会长及上海重装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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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力源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沈家雯,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拥有南加州大学经济学硕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应用数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178月至20255月,历任汇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经理;2025 5月至今,任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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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728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沪02刑初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侦查所需,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取保候审,详见公司于20243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取保候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案件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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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任并补选董事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沈万中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沈万中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为保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公司20257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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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沈万中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鉴于新任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尚需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公司董事长的补选等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沈万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8,0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2.10%,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辞职后,沈万中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沈万中先生已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完成交接工作。

三、补选董事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资格审核,同意提名沈家雯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57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沈家雯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730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沈家雯,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拥有南加州大学经济学硕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应用数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178月至20255月,历任汇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经理;2025 5月至今,任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沈家雯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94%。沈家雯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之女。沈家雯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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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9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万中、沈学恩: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多列支研发费用、三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2021 年度公司存在部分项目材料尚未完全发至客户项目现场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公司未按照实际工作工时情况对管理人员、仓管人员的薪酬在研发费用和其他成本费用中进行分摊,还将少量原材料卸货费用等搬运费误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列支和管理不规范。三是公司2022年召开的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中的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万中、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沈学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万中、沈学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继续不断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929

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15

证券代码:688565 证券简称:力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于20236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8 号),详见公司 2023  6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公司于2023  6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

沈万中,男,1967  9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 

裴志国,男,1972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  6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 

沈学恩,女,1976  11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 

林虹辰,女,1979  5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  7 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 11 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03,838,981.52 元、虚增利润总额 27,072,877.8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4.71% 68.23%2021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3.42% 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 元、虚增利润总额 5,425,572.92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27.16%2022  10  29 日、2023  5  4 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12 月修订)》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12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0号(力源科技及相关人员)

当事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沈万中,男,19679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裴志国,男,1972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金史羿,男,19706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项目部负责人,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沈学恩,女,197611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善县。

林虹辰,女,19795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采购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曹洋,男,19787月出生,时任力源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力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力源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27.16%20221029日、202354,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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