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有了“硬约束”
随着个人消费者金融需求的日益丰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征求意见近4个月后,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边界清晰、差异化监管
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举措陆续出台,但部分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产品与客户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等问题。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围绕“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核心逻辑,明确了适用范围、核心原则及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为行业立规明矩。
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办法》内容体现为四大亮点:一是边界清晰,明确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责任划分;二是尺度明确,科学设定差异化监管要求;三是标准细化,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管理规范;四是温暖有度,兼顾防风险与普惠性。
针对金融机构,《办法》清晰界定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权利义务边界,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包括产品风险评级、客户评估、匹配建议等方面。针对客户,要求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在差异化监管要求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前者可简化流程,后者强化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估标准方面,《办法》要求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8次,旨在防止随意调整。
在温彬看来,《办法》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确保金融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减少因销售误导或风险错配导致的投资损失,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有利于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同时,通过实行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差异化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引导风险偏好匹配的资金进入相应市场,也将优化金融供给,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
将适当性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全链条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
从监管层面来看,《办法》统筹构建全方位、全流程、体系化的监管体系,延续趋细趋实的导向。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围绕《办法》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温彬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制度+系统+人员”三位一体协同发力,将适当性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全链条,最终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平衡,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银行自身高质量发展。
具体而言,银行应制定详细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完善覆盖产品设计、风险评估、销售管理、售后服务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同时,加快升级或开发具备客户风险评估、产品匹配、风险提示及交易限制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确保适当性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此外,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产品知识和适当性管理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产品风险及匹配规则,持证上岗。
在优化考核激励机制方面,温彬建议将合规性、客户投诉率等纳入核心考核指标,适当加大考核权重。严禁违规销售行为,杜绝虚假宣传、风险错配、代客操作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