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按持股比例30%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250.0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会昌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有汇凯化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九江银行会昌支行申请7,000.00万元银行借款的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100.00万元。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10,000.00万元借款的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参股公司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65H9M9R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张裕生
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筠门岭镇九二工业基地
6、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08月08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股30%,自然人杨吉林、张裕生、谢小玲、刘娜、张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23.4%、20.6%、7%、6%、5%、4%、3%、1%。
10、汇凯化工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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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
3、债务人: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保证金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1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10,000.00万元借款的30%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有利于其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汇凯化工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6,274.7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5.6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1,024.7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6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864,9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46%;本次股份质押后,陈学敏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20,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54.2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7,333,89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6.63%;本次股份质押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25,25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32.6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6%。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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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洛阳工控新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本次质押用途为陈学敏先生与洛阳工控新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及签署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等各项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2、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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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及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及具体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质押股份20,000,000股,有效期为质押合同所列主债权全部受偿之日,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不存在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2)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代投资”)无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25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20.7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49%,对应融资余额为2,500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岩代投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若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