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5年06月03日,04时39分3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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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ST逸飞 公告编号:2025-04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

经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披露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432.62万元,较2023年度减少75.94%,净利润降幅超50%,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

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其中披露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87,494.52万元,归母净利润7,137.4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4,531.5万元;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后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69.206.87万元,归母净利润2.432.62万元,扣非净利润941.23万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等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吴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曹卫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ST逸飞 公告编号:2025-042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5条规定,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并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有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将持续优化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如下:

1、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保留事项,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因时间原因未能充分获取审计资料,公司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开展补充核查工作,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补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公司全面提升内控治理与规范运作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执行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公司募集资金、自有资金的规范使用进行了全面自查,全面规范公司治理与资金管理。

3、公司于2025年5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事前审核把关,并优化相关内控流程与内控制度,强化内控审计监督,促进内控有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公司将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关于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和学习,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断提高上述人员的履职能力,规范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5、公司积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运作。

三、相关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5条规定,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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