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被通报批评!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内控重大缺陷
中新经纬5月24日电 23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下称《决定》),因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决定》显示,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2020年,发行人母公司单体报表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理账前后差异率分别为43%和36%,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差异率分别为20%和24%。此外,发行人对存货进行理账的依据并非原始业务单据,而是由仓库人员制作且仅由仓库人员审核的出入库单,部分存货入库对应的供应商发货单系后补。
二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其中,2022年,发行人共开展10个研发项目,其中7个项目存在研发信息不匹配的情形。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资料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发行人研发活动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要求及核算的规范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三是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发行人存在零件未完整发货即确认设备收入的情形,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230万元、2823.75万元。发行人部分委外验收设备存在两份验收单但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2021年、2022年涉及金额分别为969.47万元、220.07万元。
四是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罗克钦、杨瑞杰上述占用发行人资金中部分资金的最终流向,以及对关键岗位人员任继伟(董事、副总经理)、黄琰(董事、副总经理)与自然人之间存在的大额资金往来核查不到位,前述资金净流出合计1100.60万元。
五是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决定》指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表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