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中信证券、国投证券及6名保代被监管警示!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4 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 宁,保荐代表人;
吴 鹏,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中信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中信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中信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中信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5 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5 号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 扬,保荐代表人;
陈 实,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郑扬、陈实作为国投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国投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国投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 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国投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国投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郑扬、陈实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5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