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5-031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917.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7,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和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5月13日,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8,917.2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31,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贸易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产行废旧金属回收,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559,280,402.93元,负债总额466,671,776.11元,净资产92,608,626.82元,资产负债率83.44%;2024年1-12月利润总额-30,550,831.58元,净利润-30,668,034.30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885,197,153.90元,负债总额675,405,687.27元,净资产209,791,466.63元,资产负债率76.30%;2025年1-3月利润总额-39,413,888.96元,净利润-30,550,831.5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小企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36010126250427299918,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4、主债权: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0336010126250426298933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的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之和: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31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0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6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41%;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7,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6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