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
月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7 人、代表股份235,586,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415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6,08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8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3 人,代表股份 229,49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6031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3 人,代表股份4,834,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44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10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2 人,代表股份 4,725,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302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767,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9 %;反对944,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9 %;弃权 874,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5,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746 %;反对94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339 %;弃权 874,6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915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868,5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08 %;反对843,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9 %;弃权 874,6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16,5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659 %;反对 843,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426 %;弃权 874,6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915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767,3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78 %;反对944,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9 %;弃权 874,7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5,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3726 %;反对94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339 %;弃权 874,7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935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853,4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4 %;反对 850,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1 %;弃权 882,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01,4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535 %;反对 85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978 %;弃权 882,2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48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752,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14 %;反对 951,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1 %;弃权 882,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00,2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602 %;反对 95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911 %;弃权 882,2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48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3,751,2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10 %;反对 952,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5 %;弃权 882,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99,2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0396 %;反对 952,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118 %;弃权 882,2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487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30,700,98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04 %;反对 975,3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94 %;弃权 884,22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0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74,8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5348 %;反对97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1751 %;弃权 884,2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90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子威、梁严鑫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