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珑腾凉山州AI数据中心项目(一期)”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号:2025-050),现各相关方已完成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珑腾凉山州AI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2、项目地点:盐源县兴隆镇
3、发包人:四川盐腾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承包人:
(1)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2)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
(3)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5、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伍亿玖仟伍佰肆拾万零玖仟伍佰陆拾叁元伍角伍分(¥595409563.55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陆佰零玖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6091875.00元),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伍亿捌仟玖佰叁拾壹万柒仟陆佰捌拾捌元伍角伍分(¥589317688.55元)。
6、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5年4月28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5年4月28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月22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7、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另行确定。
15.2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收到通知7日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按以下细则执行。(2)承包人除应承担工程无偿返工、重建的违约责任,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3)若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贿赂监理人及以权谋私的情况导致已完工的工程质量或已验收的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承担与监理人返工、重修的连带责任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工期不予以顺延。(4)每延期一日,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总额的0.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3%,若逾期交付超过60日,视为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除应当向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外,还应另行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5)验收时,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正或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并承担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拒不修正或返工的,发包人有权视错误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签约合同价 1%-3%的违约金,若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若造成逾期交付工程的,按照第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8)款规定追究违约责任。(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投标系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除机电专业设备供货及安装施工工作外,全部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以及办理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方,负责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方,负责本项目机电专业设备供货及安装施工工作。
二、招标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四川盐腾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DXE0XX7G
注册资本:40000万人民币
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盐井街道工业园区A区盐源县电商物流农业园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设备销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物联网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呼叫中心;测绘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基础电信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成员已完成签署《珑腾凉山州AI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后续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珑腾凉山州AI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署完成版);
2、《联合体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 相关分工及收益已通过联合体协议明确: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签署了建设和运维两份框架协议,但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运维工作由联合体相关方负责并获得相应运维收益,子公司不参与相关运维工作且不享受本项目运维收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至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EPC0项目框架采购项目”建设和运维两份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号:2025-036),现各相关方已完成该项目建设和运维两份框架协议的签署,公司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至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EPC0项目框架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
3、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4、承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1):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2):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建设工期:
订单下单后【138个自然日】内完工验收。
6、运维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3年。
7、签约协议价格:
(1)建设框架协议
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1876224000.00】元(大写:【壹拾捌亿柒仟陆佰贰拾贰万肆仟元整】)、含税【2045084160.00】元(大写:【贰拾亿肆仟伍佰零捌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增值税税额【168860160.00】(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陆万零壹佰陆拾元整】)。本合同当事人同意,该最高限额不是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也不是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实际交易额度的承诺,具体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并结算,但累计执行金额不得超出上限金额(含税和不含税的上限金额均不得超出)。
(2)运维框架协议
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365568000.00】元(大写:【叁亿陆仟伍佰伍拾陆万捌仟元整】)、含税【387502080.00】元(大写:【叁亿捌仟柒佰伍拾万贰仟零捌拾元整】),增值税税额【21934080.00】(大写:【贰仟壹佰玖拾叁万肆仟零捌拾元整】)。本合同当事人同意,该最高限额不是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也不是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实际交易额度的承诺具体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并结算,但累计执行金额不得超出上限金额(含税和不含税的上限金额均不得超出)。
8、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建设框架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害,侵害发包人或第三方权利,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担赔偿责任。
12.2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进行完工的: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需求单后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如项目交付延期,按照“14.67元/KW/日”支付延期违约金给发包人,交付日期以实际通过验证测试、完成验收的日期为准,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交付延期除外。
12.3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完工逾期超过【5】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2.4承包人应努力实现尽可能低的实际运行PUE,承诺接受发包人PUE考核:平均负载率大于等于50%时,计费年均PUE需不大于“TB方案(制冷方式为 AHU 间接蒸发冷)不大于1.20,MDC方案(制冷方式为冷冻水)不大于1.24,液冷方案不大于1.15”。若PUE未达到标准,则超过部分电费应由承包方承担,在建设合同或者运维合同中扣减。
12.5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的义务。
12.6如果验收延期后,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时间内仍未能完成验收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在本项目己支付的所有款额和利息,利息将从发包人支付日期到退还日期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2.7发包人可从付款中扣除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及其他违约的违约金,但发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该违约金的扣除。
12.8承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相同服务的采购活动。
12.9 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子退还;
(4)发包人终止协议,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10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11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1)承包人未承诺或未按承诺配置仪器仪表、人员、车辆等服务资源,未经建设方同意擅自调动资源;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失;
(3)保修期内系统发生设备退出服务故障等严重问题或出现其他各类问题,未及时处理;
(4)承包人在收到完工款后2个月内未支付施工费至施工人员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
每出现一起,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1万元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承包人需补足履约保证金。
其它涉及协调进度、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违约处理按相关考核办法执行。12.12承包人如违反分包约定,发包人将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服务合作单位负面行为红黄牌考核实施细则》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条款进行处理。
12.13实现责任清晰、健全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行为,预防为主,全力达到零责任事故的目标。施工过程中,接收客户腾讯公司安全飞检,得分不得低于90分否则将接受客户腾讯公司进行的同等处罚。
12.14当上述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15%或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收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2.15本合同所称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双方在订单下所承担的所有违约金,赔偿总额不超过订单金额的100%。
(3)运维框架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和/或其人员(“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协议相对方(“守约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包括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照发包人与业主方、客户签订合同履约,由此导致的业主方、客户向发包人进行的全部索赔金额)、赔偿金、责任、成本及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协议各方均违约,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责任。
11.2承包人需按《数据中心运营服务说明及服务协议》保障设备运行正常,电力可用性服务指标、供冷可用性服务指标未达标,将按其要求考核扣款。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收取上述服务费,并另外收取违约金。如发包人迟延付款,承包人有权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发出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30)日内,发包人仍未付款的,承包人有权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0.1%)的比例向发包人收取违约金。
11.4承包人同意,如因承包人的过错或违反协议约定及(或)法律法规,致使发包人遭受损失或发包人被第三方追究相关责任及(或)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侵权的任何索赔、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判决、诉讼、损失、罚金、处理、执行成本以及其它费用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处理、抗辩,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应就前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任何和解或妥协(包含对发包人某事项的承认或以其他方式对发包人产生负面或不利影响或损害发包人的权益)。
11.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更换任何核心服务团队成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在 30日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订单总额的5%的违约金。
11.6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承包人主要联系人并指出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经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如承包人仍未进行改正或补救,发包人可发函警示(“警示函”)。自警示函发出之日起,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应按所涉订单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警示函之日起三(3)日内仍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补救或改正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或所涉订单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1.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第三方为发包人提供服务。发包人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所有服务资料和成果(但承包人客户资料及自有知识产权除外)。
11.8承包人应忠实勤勉地履行本协议,尽力维护发包人合法利益,并尽力使得发包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承包人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因承包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1.9承包人对于任何可能造成延误的事由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对不可预见的延期主张将给予考虑,条件是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i)由于政府或政策的变更原因造成的延误:或(ii)发包人自身原因影响到承包人工作进度。若承包人最终未能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提供符合约定且发包人认可的服务或服务成果,或发包人有合理依据相信承包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或延长后的)日期完成服务,承包人将被视为实质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1.10 如发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所提供成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方权利人的起诉或索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i)为发包人取得相关权利,让其继续使用服务;和/或(ii)在不实质性改变服务成果的情况下修改服务成果,使其不再侵权;和/或者(iii)重新提供未侵权且满足本协议条款要求的服务成果。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1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协议的,则承包人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调整服务人员或方案以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服务或重新提交服务成果,且不得向发包人收取额外费用,承包人提供此项调整服务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要求延长期问,也不得因此降低服务质量。
11.12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其实际行为表明无法依据本协议履行义务,则除承担本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外,承包人还应为此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就承包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寻求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不应受限于前述承包人已承担的违约金和已赔偿的损失。
11.14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本协议,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及/或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任何服务费及补偿/赔偿,承包人应在本协议解除后七(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经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相应服务费,并按照本协议全部订单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发包人有权自服务报酬(如有)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且无需另行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11.15当上述违约金累计达到框架合同上限金额 15%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公同。因此原因或承包人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收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11.16本合同所称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双方在订单下所承担的所有违约金(PUE考核除外),赔偿总额不超过订单金额的 100%。
9、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投标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和整体牵头管理工作;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一,负责本项目的通信工程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和运维工作;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二,负责本项目的机电工程相关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
同时,根据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的比例如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量比例初步为3%:42%:55%(具体比例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招标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8938329N
注册资本:409949.55万人民币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
经营范围: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代收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费用;代办铁通公司客户入网及收费业务。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吕宗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2069477C
注册资本:-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09号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作为本次联合体成员已完成签署《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0总承包建设框架协议(标包1)》和《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0 总承包运维框架协议(标包1)》,后续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相关分工及收益已通过联合体协议明确: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签署了建设和运维两份框架协议,但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运维工作由联合体相关方负责并获得相应运维收益,子公司不参与相关运维工作且不享受本项目运维收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0总承包建设框架协议(标包1)》(签署完成版);
2、《中国移动安徽公司2025年-2028年芜湖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0 总承包运维框架协议(标包1)》(签署完成版);
3、《联合体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