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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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设集团”“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对华设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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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华设集团自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除本报告书“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所涉相关事项外,华泰联合证券亦关注到: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华设集团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上市公司股东张跃军先生于近期的股票交易中存在违规情况,包括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短线交易等一系列违规违法事项。上市公司根据目前已掌握的张跃军股票交易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初步认为张跃军可能涉及的股票交易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增持股份达到5%时,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2、作为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减持时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减持数量超过法律法规限制;5、股份比例变动超过1%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短线交易。针对上述违规交易行为,华设集团与张跃军多次沟通未果后,已委托法律顾问向其发送正式律师函,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张跃军的违规收益。华泰联合证券关注到上述情况,并对涉及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访谈,确认上述情况属实。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设集团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在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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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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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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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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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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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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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设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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